时间:2010-04-19 10:48:46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我的博客
3.23案件法律援助与辩护问题冷思考
3月25日市司法局抽调了18位律师组成律师自愿服务团,为3•23特大凶杀案的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
26日上午召开律师服务团第一次会议,Y副局长通报3.23案件的最新情况,并对律师服务团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第一、时间要有保证,对3.23案件被害人的法律服务要优先;第二、要低调,不评论、不传言、不接受采访,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案情要保密;第三、对被害方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语言,说话要严谨、稳重;第四、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上要谨慎,不要随意表态;第五、要建立会商制度,共同讨论出现的问题;第六、出庭要统一着装。
会上律协Z副会长就“刑附民”问题具体布置:第一、统一口径:“刑附民”的被告人只有一个;第二、统一“刑附民”的赔偿标准;第三、统一制作“刑附民起诉状”。
3月27日早上,接工作组Y同志电话,到市第一医院与分配给我的援助对象接触,才知道我的援助对象是正在ICU抢救的二年级学生张××。张××之父张×原是××公司的小车驾驶员,与我熟悉,我因此以为相互之间的沟通应该没有问题。
我向张×说明来意,解释了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希望他能够参加进来。张×说了他的顾虑:第一、孩子仍在抢救之中,实在没有心情考虑其他的事情;第二、郑民生怎么赔得起,告他有什么用?第三、孩子今后的医疗费等问题,政府能否给个承诺?
我理解被害人家属的心情,但是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我们实在无权对他们承诺什么。我只能对他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你是被害人之一,你至今已经发生了多少损失。大家都知道郑民生没有赔偿能力,相信政府会统筹考虑这个问题。”我还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事项的范围作了解释。看得出被害人家属对我的解释并不满意,但是我还是将律师自愿团统一草拟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交给张×,希望他要搭上这班车,不要‘落单’了。
3月27日至28日,我往市第一医院住院部四趟,“刑附民”的事没有进展,其他11位被害人家属都在诉状上签了字,只差在ICU抢救的两位了(包括我的援助对象)。本以为我的工作就此结束,28日晚收到自愿服务团领导、律协副会长Z律师的电话说:“中院、司法局的领导都在医院做未签字的家属的工作,请你也赶到医院来”。
晚上6点多钟到第一医院住院部与司法局Y副局长、Z律师、G律师及中院三位法官(我认识他们,但是叫不出他们的姓名)汇合,往ICU病房,不巧遇上张××从病房内移出做CT,二十多位医生、护士忙上忙下,实在不是谈其他事情的时候。我们等了半个多小时,待一切平静下来,才小心翼翼向张×提起“刑附民”的事情。张×直截了当地回答:“孩子还在抢救,我现在没有心情!”我们吃了“闭门羹”,正准备退出,Z律师却接到中院副院长的电话,说:“市公安局的W局长已经做通张××的爷爷张z(退休前曾经担任过××县公安局局长)的工作,你们可以直接找张z。”我们一行又怯生生地问张×:“你父亲现在在哪里?”张×说:“你们不敢去找他,他血压很高!”看来一切门路都堵上了,我们决定离开医院。正走到住院部楼下大厅,却遇见张××的爷爷、奶奶一行人从外面进入大厅。Z律师原先在××县公安局工作过,与张局长有上下级关系,Z律师很快迎上去,我们几人也随着回到ICU病房前的候诊厅。当Y副局长、Z律师先向张局长表示慰问,然后谈起“刑附民”的事情。张局长突然激动起来,高声骂道:“昨天来了一个狗屁律师,拿着这样的诉状叫我们签字!”他边骂边拿出一份诉状接着骂:“这也不能写,那也不能写,还要限我们今天就要签字,超过明天8点,就要自己送到司法局去。你到底是帮被害人,还是帮什么人?”
我还是第一次见到张局长,没有想到昨天我对张×作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解释以及“我明天8点半要开庭,如果8点以前能够签字,就给我挂电话,我会来拿诉状,超过8点钟,你可以直接拿到司法局去,交给F科长”的说明被传成这搬模样。但是此时张局长是作为被害人的家属,我们实在不好怪他什么,我只是十分尴尬地坐在那儿,听他发了一通脾气。Y副局长和Z律师边赔不是,边答应张局长的要求:“是我们没有解释清楚,误解了,诉状可以按你们的要求改,但是时间方面比较紧,今天晚上中院就要向被告人送达诉状。”离开时我们逐个与张局长握手,轮到我时,我说道:“老人家,我们还是第一次见面,我就是昨天来的那个律师,可能我们沟通得不够,误解了。”
我赶回律师所,改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在请求事项中除了原先已经加进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外,又加上“后续医疗费”(无具体金额)、“伤残赔偿金”(按最高等级计算)以及“保留追究有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9点钟我将改过的诉状拿到医院,Y副局长一行和中院的几位法官仍然在医院等候张×的签字,尽管诉状按张×及其家人的意见已经改的面目全非(从专业的角度看),但是张×仍然不同意签字,直至9点半,中院副院长才下达“撤”的命令,二部小车带着11份诉状连夜去看守所向被告人郑民生递交、送达,以便能赶在4月9日之前开庭。
3月30日又召集律师服务团的会议,具体研究为被害人提供律师援助的程序问题:如何填写援助申请书?如何指派援助律师?在会上我有感而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接受法律援助是被害人的权利,不能热心过度,否则会引起被害人的误解,以为你们律师是政府指派的,是为政府说话的。”会上,18位律师一致表示,坚决不当被告人的指定辩护律师,理由是压力太大,怕引起老百姓的误解!这究竟是说明南平的律师爱憎分明,还是胆小如鼠,还是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这个角色难以得到老百姓的理解?
4月8日上午8时许郑民生故意杀人一案在南平中院开庭,比原定的提前了一天。中院分管刑事的X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副院长担任主诉检察官,被告人的指定辩护律师为福州律协指派的L律师,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为胡××、邓××、汤××、吴××。庭审只进行了四个多小时,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郑民生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被告人郑民生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死亡的每人判赔40-41万元,正在施救的只判已经发生的医疗费)。
庭审以及判决的情况网络与平面媒体已经介绍的很多,我不想多说,我只想就以下几点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第一、网络上疯传:3月26日郑民生已经被押往福州做精神病鉴定,可是庭审中合议庭却没有出示有关郑民生精神病鉴定的结论。是因为郑民生没有做过精神病鉴定,还是已经做了,但是4月8日开庭时鉴定结论还没有出来?再或许是鉴定结论使合议庭面临尴尬?如果是来不及作出,何不等到鉴定作出时再开庭?如果鉴定已经出来,难道可以不管结论如何,都要“格杀勿论”?
第二、郑民生的辩护律师怎么可以不向合议庭申请对郑民生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或要求出示鉴定结论?这是本案唯一的辩护点,律师不说是对律师职守的亵渎!如果你没有勇气说,你尽可以不接受指定,但是既然你已经接受指定担任郑民生的辩护律师,你就要有说出来的勇气!你在庭上向被害人亲属和南平人民道歉,这不是郑民生的刑辩律师的责任,跑题了!
第三、对于此类案子,“速审、速判”的意义何在?平民愤?尽快平息事态,消除影响?其实什么作用也起不了,只是“长官意志”使然!
第四、学校有没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那么学校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早上7:30开门是否有过错呢?我认为:7:30之前不让已经到校门口的学生进校,是不妥的。在7:30之前的几分钟,是学生聚集校门口最多的时间,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比如容易发生踩踏事件,比如受到暴力侵害时,后果非常严重!从这点上看,我个人认为学校甚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有过错的。
第五、被害人起诉郑民生后,能否再起诉学校?我认为:能!因为被害人向郑民生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判决生效后,事实已经证明郑民生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此时,学校作为补充责任的承担者,就要出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六、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概率是很低的,这主要是因为被告人大多数经济能力有限,而赔偿数额却巨大,看来国家应当承担起补偿的责任!要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机制,国家应当是补偿的义务人!
郑民生当庭表示要上诉,但是这改变不了判决的结果,只是拖时间而已。5.1之前能否处决郑民生,成了考验省高院和最高法院是否屈从地方当局“速审、速判”的意志的试金石。
2010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