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4 22:23:27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黄×同学:
你发到我电子邮箱的全部资料已阅过,提出以下意见,供你参考:
一、关于两份合同的效力问题。
1、黄××与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导致黄××与××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①黄××与石××预购房转让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为无效民事行为; ②黄××与××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为有效合同。 ③黄××与石××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04年7月份,黄××与××公司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04年8月4日,可视为××公司与石××解除合同后,再与黄××签订合同,这与“一房二卖”有区别。“一房二卖”的本质特怔是出卖人收取两次房价款,从庭审笔录看,××公司已将5000元定金退石××(原告只是强调“石××的房子已经转让给原告,公司才退5000元给石××”),不存在“二卖”的事实。
2、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也不宜将黄××与××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若将该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黄××的损失势必扩大。
二、关于两份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
1、(2005)潭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问题: ①该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书》,应当按该协议书履行义务; ②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法院执行局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③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符合法律的规定。从目前的执行实践看,有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的案件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更不用说无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的案件。
2、(2005)潭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问题。 ①该调解书是否存在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问题(有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 ②即使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也不会影响黄××根据合同对房屋所拥有的物权。不知房产证办了吗(从你的文章中看,黄××是拿到了房产证。建议:不要基于一个假设的前提,而对自己的房产证效力提出质疑)?土地证呢?这两证可以不经过执行程序,而凭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及购房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 ③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对违约金的执行会有影响:即不能借助法院的强制力,对被申请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
三、其他问题。
1、石××、罗×芝、罗×红三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仅凭石××签名的2005年8月17日的《证明》是不足以认定的。
2、罗×芝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罗在黄××与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是什么身份(2005年6月7日《庭审笔录》:“提供3:售楼合同、审批单-----。原2:没有意见,原件在公司看到过。”“提供证4:委托书一份,-----。原2:委托时间是7月25日,5月份就进行协商购房了。”)?委托代理?合伙欺诈?从现有的证据看,只能认定罗×芝是石××的委托代理人,至于罗×芝和石××各想从中得到什么好处,并不影响其代理人的法律身份。
3、建阳市人民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基本上没有错,建议不要在这个问题上花太多的精力。
4、目前司法腐败十分严重,但是你所提供的案例并不能说明司法腐败,建议换一个角度看问题,俗话说“旁观者清”是有些道理的。
5、读你的文章“两个期房买卖案例的评析”,能感觉到你是很用功学习的,但是因为:第一、受到案例本身条件的限制,注定了你难以写出有说服力的文章;第二、自己是当事人,将自己的案子作为论文的主要素材,不可取,如果是写申诉状,那又另当别论。
希望你摆脱两案给你带来的阴影和不快。如果你把精力放在司法考试上,相信你会取得成功。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宗荣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