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和《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的启示

时间:2010-08-15 09:10:33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8月7日至8日厦门大学法学院朱××教授与吴××教授到全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讲《侵权责任法》和《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 
        朱教授举了一个北京西城区法院的判例:甲因为一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搧了乙一个耳光,乙告到法院,法院判甲赔偿乙精神损失费50元。甲听到判决后,当即拿出200元摔在桌面,并称,早知道只要50元,就多搧几个耳光。朱教授想通过这个案例说明什么是不言自明的。生动的案例容易提高讲课的效果。
        当朱教授讲完课后,我抓紧时机就3•23案件的损害赔偿一事提两个问题:1、3•23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因为郑民生没有任何偿付能力,在郑民生被处决之后,能否以实验小学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2、根据《侵权责任法》,你认为南平市实验小学是否要担责?
        对于第一个问题,朱教授说要根据“一事不二诉”的原则以及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来决定。朱教授始终没有回答能诉,还是不能诉。我个人认为:能诉。其理由:第一、诉权与对方有无过错之间没有联系,有无过错只能在经过审理之后才能认定;第二、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现在郑民生已经被处决,事实证明郑民生没有任何偿付能力,需要补充责任的承担者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在动员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中院就有意把学校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之外,并通过援助律师向被害人亲属解释今后还是可以告学校的,如果法院对被害人起诉学校不受理,会激化矛盾。
        对于第二个问题,朱教授说:“我只是在网上看到一些报道,对于具体的案情不了解,不好评论。”我理解朱教授的难处,这么敏感的案子,随意表态容易出错。 我个人认为学校是有过错的,其理由:第一、虽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了学校开门的时间,但是在开门之前的几分钟、十几分钟是小学生聚集在校门口最多的时间,学校把学生拦在校门口,大大增加了学生发生人身伤害的机率,比如容易发生踩踏事故、受到意外伤害时后果特别严重----;第二、学校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盲区——据说当郑民生持刀砍小学生时,其他学生根本不知逃跑,甚至上前观看,小学生没有接受过如何对待突发事件的教育;第三、此类案件的被害人需要法律救济,政府应当在其中起主要作用,钱是肯定要有人赔的,方式、方法需要设计与规划。

        吴教授一开始演讲就说:“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目前中国的司法在倒退。我不去评论李庄案,但是中国律师应当从李庄案中得到启示,要十分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及防范”。
        我十分赞同吴教授的观点,结合吴教授讲课的内容与个人执业的体会,我觉得有以下的风险或可能的漏洞需要引起重视:
        1、对于当事人跑关系,要保持距离:不诱导、不参与,当然拦阻也大可不必,需要律师向关系人介绍案情时,完全从正面进行,只谈业务,不谈其他。
        2、正确处理法官、检察官介绍的案子:目前由法官、检察官介绍的案子我只遇到过几个,主要是法官、检察官的亲戚、熟人需要找律师,他们感到介绍我代理或辩护比较合适。我在收费方面优惠一些,这既不违规,也符合情理。只能限定在这种性质的交往范围,任何带有营利性质的介绍应当杜绝。
        3、利益冲突问题要重视,对于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案子不要接,即使接了,也要采取一些技术措施。
        4、宁可不接案,也不作任何虚假的承诺,包括虚假的暗示。《聘请律师提示》一定要叫当事人签字,以防万一。
        5、会见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严格遵守规定,不私自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进入会见场所,不将手机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传递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6、不向法院打听案子的结果,即使知道结果,也不要在宣判之前向当事人透露结果。
        7、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慎之又慎,任何法律意见都要找出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
        8、证据原件的保管要十分谨慎:第一、原件在开庭之前两、三天交比较合适,太早交,增加原件丢失的风险;第二、收到原件要及时锁入抽屉;第三、开庭时要记住带原件。
        9、非诉的小额代理费也要开发票,也要入帐。
                                                                                                                        2010年8月13日

执业机构: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福建 南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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