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4 22:23:54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从接到罗先生美国挂来的越洋电话算起,与罗先生以及广东佛山的李先生通话不下十余次,我详细地回答两位先生提出的问题,并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给他们发去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代理方案》等四份文件,终于在25日把这个官司的代理给接下来了。
罗、李两先生是生意人,对请律师也同谈生意一样精明。我想是我的认真、细致、诚恳和思路清晰打动了他们,当他们决定将案子委托给我的时候,他们已经对我充满了信任。
关于××公司与××大学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我已作透彻的分析,估计对××公司一方有利的因素,我已经基本上找出来,对于××公司不利的因素,也已基本上想到,今后要随案子的进展,尤其要看看对方会拿出什么样的证据,再来决定调整代理的思路。
M见到我还没有把案子接下来,就做了那么多工作,担心如果没有接成,岂不是白做?关于这个问题,我有自己的想法:第一、我做那么多工作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能把案子接下来;第二、我自信,只要对方真的需要请律师,当与我有了第一轮的接触之后,他们会把我作为首选;第三、即使没有接成案子,也没有什么好可惜的,“按规矩出牌,没错!”
2008年1月25日
附:2008年1月18日《致罗总、李总函》。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函
李总并转罗先生:
托人寄来的资料收到,对你咨询的问题,本律师作如下答复:
一、本案的关键:××大学××学院是否有违反《技术转让合同》第二条: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书面提供五种资料?
1、××学院称,已向孙××提供。孙××是什么身份?××公司是否有给孙授权委托?或者孙是否有表见代理权?(如果对方能够拿出孙有代理权或表见代理权的证据,那么官司就打不下去了。)
2、对××公司有利的:××学院一方可能无法提供向××公司书面提交五种资料的证据。
3、对××公司不利的:2007年3月30日××公司曾致函××学院,要求取消原合同,请对方将10万元转让费退回××公司,再由新公司与××学院签订新合同。此函有可能使仲裁委认为,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不在于××学院未在30天内提供相关资料,而在于××公司想退出合同。
二、2007年10月27日《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发生效力?
1、××学院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公司是否尽催告的义务?
3、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送达对方?(要有送达的证据,比如特快专递存联单)
三、若××学院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1、合同解除。
2、返还第一期转让款。
3、赔偿损失:赔偿利息损失——按每日千分之三能否得到支持?
4、若还有利息之外的损失(比如差旅费等,但一定要有相关的票据),仍可主张。
5、主张30万元的违约金有一定难度:
①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技术转让费,应当承担每日3‰的滞纳金。乙方未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同样承担本阶段转让费金额3‰的滞纳金。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按合同法第351条、第352条、第107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三十万元人民币。”请注意,对“乙方未按时提供相关资料”,是约定“承担本阶段转让费金额3‰的滞纳金”。
②只有当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时,才能主张三十万元违约金。若乙方连合同履行前期的相关资料都没有提交,那么后期违约也就谈不上了。
③《合同法》对违约的惩罚原则:“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四、管辖: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厦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只能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是实行“一裁终局”的,即仲裁裁决一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不服一方还有权向厦门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厦门中院在接到申请后,要对仲裁裁决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后作出“撤销或者驳回撤销申请”的终审裁定。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向福州中院申请执行。
五、时效问题:不知××公司向××学院支付第一期转让费10万元的具体时间?本案的时效从支付10万元款的第二天算起2年。建议不超过2008年2月28日申请仲裁。
六、代理费:10000元(仲裁程序+执行程序),差旅费等费用由贵方承担或者包干费3000元(仲裁程序+执行程序)。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宗荣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该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在厦门仲裁委立案之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学院退还××公司转让费10万元,补给各项损失1.5万元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