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4 22:24:29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
对贵公司咨询的两位员工工伤认定及待遇等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两员工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不管其乘坐什么车辆,有没有违章行为。
二、贵公司已向工伤认定机构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机构也认定为工伤,此时再提出是否应算工伤的问题,意义不大。
三、该两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享有哪些待遇?这些待遇由谁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享有以下待遇:
1、医疗费报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即由工伤保险机构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4、伤残等级评定后,根据等级还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级-12个月本人工资,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由工伤保险机构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1-4级、5-6级略。)
若劳动者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年龄、预期寿命、伤残等级、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四、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职工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
2、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五、目前应当怎样处理?
1、将职工的医疗费报销凭证交工伤保险机构核报,若工伤保险机构拒报或职工对核报的金额有异议,告知职工申请行政复议。(工伤保险机构答复:“必须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两项由用人单位负担。建议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六十一条发放。若职工有异议,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3、其他待遇待工伤等级鉴定评出后再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宗荣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