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4 22:24:56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
贵公司咨询朱××、秦××两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数月未上班,如何处理的问题,本律师答复如下:
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今后处理职工违纪问题,只能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根据上述规定,今后对违纪职工的处理 :第一、只能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第二、企业与劳动者要有书面劳动合同,才谈得上有劳动合同可解除;第三、企业要有规章制度,才能进行对照,指出职工违反了哪一条?第四、要有职工违纪的证据,比如考勤簿的记录;第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没有成立工会,连通知的对象都不存在,此通知的义务无法履行,在程序上有瑕疵;第六、以职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为由的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建议对朱、秦两人的处理要慎重,先落实一下公司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否具备,再考虑能否操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宗荣
二○○八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