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12 15:46:10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侵权责任法》讲课提纲
公布与实施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一、侵权的基本概念
1、侵权行为
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
2、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1)一般侵权行为:指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直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要件: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例1:某甲因醉酒将某乙打成轻微伤,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0元、治安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某甲住院5天,花了医疗费3000元,医生建议休息10天。某乙向某甲要求赔偿。
(2)特殊侵权行为:不问是否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直接由法律规定为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①职务侵权;②产品瑕疵致人损害;③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④环境污染致人损害;⑤地下施工致人损害;⑥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⑦饲养动物致人损害;⑧无民事责任能力的人致人损害。
例2:一老人由水东桥头顺坎层而下,因该坎层当时没有设护拦,造成该老人从坎层滚下身亡。其亲属将市公用事业局告上法院。区法院判决公用事业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3、过错责任
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例1:过错责任)
4、推定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归责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3:一老人路过某幢楼突然被从天而降的衣叉砸伤,老人住院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没有人承认是自己的衣叉砸伤老人,老人遂将该楼的住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等。法院判决二楼以上的住户共同赔偿老人的经济损失。
5、无过错责任:指没有过错致人损害,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2:无过错责任)
6、公平责任: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是受害人受到重大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法院依“公平原则”判令双方共同承担损害。
二、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及承担责任的顺序
1、侵权法保护的范围:人身权、财产权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承担侵权责任的先后顺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例4:王某诈骗案。上海二中院判决王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赃款返还给被害人。(追缴赃款返还被害人优先于罚金)
三、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公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4、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例5:某大厦顶楼业主在露台上规章搭盖,对其他业主构成侵权。其他业主联合起来,状告六户顶楼业主,要求他们“拆除违章建筑、恢复顶楼露台的原状”。
5、共同侵权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例6:林某乘出租车从南平往大横,在常坑附近一处公路维修的路段翻车,林某和出租车司机死亡。事故认定出租司机负主要责任,区公路分局负次要责任。林某亲属将出租车司机的遗属及公路分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6、侵害人身权的赔偿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7、侵害财产权的赔偿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例7:苟某受某公司善后服务工程师程某的雇用,到南平某维修厂拆除烤漆房,作业时不慎失火,将维修厂的一车间烧毁,一审判决苟某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程某共同赔偿维修厂经济损失110多万元。苟某与程某不服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争议焦点:1、程某是否是职务行为?应当由程某担责,还是由程某的公司担责?2、损失有110多万元吗?3、维修厂自身是否有责任?)
8、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1)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减轻责任:受害人有过错、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例8:发生在“鱼多多饭庄”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致害人的责任)
四、侵权责任的类型
1、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二条)
2、用人单位责任;(第三十四条)(例7)
3、雇主责任;(第三十五条)
4、网络侵权责任;(第三十六条)
5、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例2)
6、校园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例9:3.23案件。(实验小学是否要担责?)
7、产品责任;(第五章)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
例10:陈某被机动车碾伤,失去右小腿,陈某无过错,陈某将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所属的公司、强制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假肢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同命不同价问题”有了进步:(第十七条)
9、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
10、环境污染责任;(第八章)
11、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
例11:林某在高速公路隧道施工中死亡,林某家属向某工程公司提出200万元的赔偿请求,最后以82万元调解解决。(无过错责任、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谎报或瞒报,处100-500万元罚款)
1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
13、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2010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