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28 09:45:49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中午接厦门中院刑庭的电话,告知陈××故意伤害一案下午3点宣判。南平与厦门相隔400公里,我是无论如何也赶不过去的。下午4点半,我才挂电话了解陈××的判决结果:第一被告人叶×判死缓,第二被告人陈××判死刑。对于陈××的判决,其实没有什么悬念,但是作为陈的辩护律师,我却曾经心存幻想,现在证明一切都是按常规行事,不可能出现什么奇迹。此案给我的启示:
一、中国是世界上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以命抵命”不仅符合国家的刑法精神,而且也迎合一般老百姓的心理。西方保留死刑的国家(比如美国)将谋杀案分级,只对特别凶残的罪犯适用死刑,在中国目前还做不到。我在接案时,就向陈××的亲属说过:陈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第一次会见时,陈××问我:“保命的概率有多大?”我答曰:“50%”,除此之外,我还能有怎样的回答呢?
二、我不知陈××是否会上诉?我在第二次会见时,陈××提出:“如果判我死刑,我想捐献器官。”当时,我劝他:“现在不要说这种话,要把程序走完。”不知陈××是否会上诉?如果陈××上诉了,二审维持的概率有多大?我在向陈的亲属转告判决结果时,还是建议陈××要上诉,但是我同时建议其亲属不要请律师。因为,我估计二审维持的概率很大,请律师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三、从我两次会见陈××,得出的印象:陈××还是一个讲“义气”的人,因为从小父母离异,父亲酗酒成性,无力抚养孩子,陈××只好随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刚离家到外面去闯世界就遇上一圈子不务正业、又毫无法制意识的年青人,陈的讲“义气”的个性,使他闯出大祸,既害了他人,又害了自己。在这个案子中,两个年青的生命就要这样地完结,除了死者的家人外,还有谁为之惋惜呢?
四、如果你是法官,你会给陈留下一条命吗?从内心深处,我是不赞成“以命抵命”、“从重、从快”的,但是作为法官,你又能以什么样的理由给陈留命呢?《刑法》第四十八条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你又如何认定与适用?看来我天生只能是律师!律师的角色使我对生命有一种特别的敬畏与怜悯,而不论其有罪,还是无罪。
五、中国的两审终审制与死刑复核程序都打上了“中国特色”的印记。我目前能够提出的两点抗辩(第一、陈××的主观恶性不算巨大,不属于《刑法》第四十八条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第二、陈××有悔罪的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也赔偿受害人的部分损失。)不足以改变一审的结果。中国律师刑事辩护的空间是不大的。
六、如果陈××最终被判处死刑,他的捐献器官的愿望能否实现?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法院与看守所会给他怎样的临终关怀?我估计,一审判决之后,陈××要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他的生命快要走到尽头,他在想些什么呢?对于已被判处死刑的人,辩护律师又能给他怎样的帮助?其实我是想多了,在现实中有多少更值得同情的生命得到过关怀?
2010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