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24 10:45:41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我的博客
我看药家鑫案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倒女服务员张妙,药家鑫下车发现张妙正抬起头记药的车号,于是药家鑫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张妙连捅八刀,造成张妙死亡。
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2010年11月25日药家鑫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3月23日,该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4月22日西安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5月20日上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于6月7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2011年6月18日,张妙遗体火化。
法律分析
刑事部分:
1、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药家鑫提起公诉。
2、药家鑫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①药家鑫具有自首情节;②药家鑫系激情杀人;③药家鑫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④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药家鑫从轻处罚。
3、一审认为:
①关于自首:被告人药家鑫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但纵观本案,药家鑫在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仍应严惩,故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②关于“激情杀人”: 对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害人张妙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被告人药家鑫发生交通事故后杀人灭口,明显不属于激情杀人,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③关于初犯、偶犯:对药家鑫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认为,初犯、偶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因此而从轻处罚,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亦不能成立。
④关于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药家鑫及其父母虽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接受药家鑫父母以期获得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赔偿,故不能以此为由对药家鑫从轻处罚。
据此,西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本人认为:
①作为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根据药的案情,提出上述四点辩护意见实属不易,已经尽到辩护律师的责任。但是关于“药家鑫系激情杀人”的表述容易引起误解,容易被控方反驳,法院也难以接受,如果改为“药家鑫的犯罪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与蓄谋的犯罪比较,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巨大”,或许更贴切些。
②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子的量刑当在“死缓与死刑”之间,决定被告人生死的关键在于被害人亲属是否予以谅解。正如一审判决书所陈:“药家鑫及其父母虽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接受药家鑫父母以期获得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赔偿,故不能以此为由对药家鑫从轻处罚。”换言之,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接受“药家鑫父母以期获得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赔偿”,那么还是可以给药家鑫活命的。
③在我处理过的此类案件中,被告人一方“想以赔钱换活命”,被害人一方“要命不要钱”,这是常态,也符合一般人的想法与中国的国情。
如果我是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会提醒我的当事人:第一、要理解被害人亲属的心情,要求“以命抵命”太正常了;第二、赔款首先是法律责任,至于被害人一方谅解不谅解这是另一回事。即使谅解了,能否保命又是另一回事,有权决定的是法院。要有“人财两空”的心理准备,即赔了钱,结果还保不住命。在生死的问题上不允许开空头支票或做过份乐观的估计,绝对不超越辩护人的底线;第三、此类事情(以赔钱换活命),操之过急反而适得其反;第四、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存在“以赔钱换活命”的可能性,许多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或者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的杀人案件,就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如果我是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我会尽量地说服我的当事人接受“以赔偿获取谅解”的方案:第一、人死不能复生,面对现实,接受赔偿或许能够为被害人亲属解决一些实际的困难;第二、决定被告人生死的是法院,而不是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如果被告人能够因为赔偿而免死,这说明其尚具有免死的理由;第三、“以命抵命”的传统观念,随着时代的进步,肯定会逐步地改变。废除死刑是一种趋势,中国虽然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死刑的适用应当逐步减少。
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药家鑫赔偿死亡赔偿金82100元,丧葬费15146.5元,抚养费58807元,死亡赔偿金50586.7元,医院停尸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30万元,共计536640元。庭审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将被告人药家鑫个人名下的雪佛兰小轿车依法拍卖,拍卖款作为赔偿款,不接受药家鑫父母任何以期获得从轻处罚药家鑫的赔偿(从上述诉讼请求的设计看,原告人的代理人不够专业)。
2、法院判决:被告人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经济损失丧葬费15146元5角、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30352元,共计人民币45498元5角(含已支付的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理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赔偿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赔偿停尸费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关于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中超出法定份额的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关于将被告人药家鑫个人名下的雪佛兰小轿车拍卖后所得款项作为赔偿款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认为,拍卖犯罪人的财产作为赔偿款,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执行方式,只能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
3、本人认为:
①一审判赔太少。其他部分的理由能够成立,但是“关于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是错误的(“精神损失费”不在刑附民的赔偿范围是正确的,“死亡赔偿金”不在刑附民的赔偿范围则是错误的)。我所办过的此类案子,无论是南平中院,还是厦门中院均有判死亡赔偿金。如此敏感、受到全世界瞩目的案件,犯此类错误是不应该的。
②原告人为什么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不上诉?难道真如有的媒体报道的:不上诉是为了证明“原告人不是为钱,农村人不‘难缠’”?原告人的代理人的指导思想是否出了偏差?除了要药家鑫的命以外,就没有其他的诉讼目标了?要被告人充分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是彰显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原告人怎能轻易地放弃?
案外的话
1、网络舆情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在网络上,药家鑫案与夏俊峰案形成鲜明的反差:对于药家鑫网民皆曰:“该杀!”、“要千刀万剐!”,而对于夏俊峰,所有人都说“要刀下留人!”(我坚决反对判夏俊峰死刑,夏免死的理由太充足了)。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个人认为:是贫富矛盾与官民矛盾使然。网民把开着私家车、上音乐学院的药家鑫当作一个富家子弟,而被害人张妙是一个农民工,属于穷人的阶层,爱憎油然而生;夏俊峰是一个小贩,他刀刃的是欺压他的城管,城管属于中国特有,城管代表官家,是老百姓十分憎恨的角色。(我非常赞成陈有西律师的看法:“其实,两位牺牲的城管,他们也是草根,只是招干进来,穿了一身城管服装的低层百姓而已。真正有权有势的人,不会去每天管马路,直接同小贩产生冲突,付出生命。”)贫富矛盾与官民矛盾不是一天、两天的事,而且已到了十分尖锐的地步,你想改变舆情,首先得从解决社会基本矛盾开始,社会矛盾一天不解决,此类舆情会一直延续下去,直至彻底崩溃。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三个至上”却颠覆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听命于上级(包括党委、政府、政法委及其领导人)的指示已经是司法审判的常态,现在又加上网络舆情(民意),试想一下,如果药家鑫判死缓,而夏俊峰判死刑,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
2、专家、教授意见与“民意”
因为药家鑫案,中国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谨在《新闻1+1》的节目现场看了庭审录像后,即兴分析说:“药家鑫平时情绪不好时会用手指砸钢琴键盘来发泄,所以当车祸现场他受到刺激情绪不好时,就拿受害者当钢琴来砸(连续用刀捅)。”后来李教授又修正说:“药家鑫的第一刀是有杀人的念想,之后的几刀则是弹钢琴的习惯性机械动作。”或许李玫谨的意思表达不准确,对于犯罪心理的分析也缺乏必要的铺垫,但是能够看出李玫谨是想运用专业知识来分析案子,结果却招致铺天盖地的咒骂。原告人的代理人张显在写给李玫谨的公开信中说:“你是不是喜欢上了这个小白脸,而忘记了自己的职业和立场啦,这不对,不会的,你一个堂堂的一个大学教授,是绝对不会无耻到这样的地步的!”(我从中看出张显的人格低下,无耻的只能是张显自己!)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孔庆东在视频中痛骂药家鑫:“跑到天涯海角把你满门抄斩才是严肃的法律”、“(药家鑫)长得就像杀人犯”,“(药家鑫)名字就是杀人犯”。上述没有谱的说法居然受到网民的热捧。(对于孔庆东,我素来没有好感,一是因为他睁着眼睛说瞎话,吹捧朝鲜;二是他像街头无赖骂茅于轼老先生为“老王八蛋”。)
中国有几个著名的网站在引领“民意”:“炎黄春秋”、“博客中国”代表的是民主派、普世派的民意;“乌有之乡”代表的是保守派、文革派的民意----。而人民网、新华网代表的是官意。
民意存在的前提条件是“自由表达”。“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是我坚决维护你表达观点的权利”应当是一个基本的准则。只有坚持这个前提条件和基本准则,才能谈得上民意对社会、对政府的提醒、监督、促进的功能。
3、张显想干什么?
前天在原告人代理人张显的博客上读到一篇文章:《平民张妙的葬礼》,该文没有文字(照片的说明文字除外),由27幅照片组成,我看到一幅照片是一条横标,上面写有:“西方普世派滚出中国”,落款为“宫子村两委会”,大吃一惊!我想村两委会是不会写出这样的标语的,其幕后的推手是谁?是张显吗?张妙的死与西方普世派有什么关系?张显到底想达到什么目的?联想到张显在给李玫谨的公开信中“你是不是喜欢上了这个小白脸”的话,觉得此人不是一个善类!特推荐林昕贤先生的一篇博文:《药家鑫已服(伏)法,张显为啥还要将仇恨继续》。
2011年6月24日
附:
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药家鑫已服(伏)法,张显为啥还要将仇恨继续》
3、原告人代理人张显写给李玫谨的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谨,你应该给我们受害人道歉!》
4、张显的博客:《平民张妙的葬礼》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男,2008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宫子村西村116号。系被害人张妙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夫,王思宇之父。
诉讼代理人:张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平选,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北雷村南村184号。系被害人张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欠,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母。
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西安音乐学院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20街坊付7号1门5层10号。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援民,郑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张平选,王辉的诉讼代理人张显及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被告人药家鑫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区,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忙。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长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作案工具尖刀,证人证言,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述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并诉请判令药家鑫赔偿死亡赔偿金82100元,丧葬费15146.5元,抚养费58807元,死亡赔偿金50586.7元,医院停尸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30万元,共计536640元。庭审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将被告人药家鑫个人名下的雪佛兰小轿车依法拍卖,拍卖款作为赔偿款,不接受药家鑫父母任何以期获得从轻处罚药家鑫的赔偿。
被告人药家鑫在庭审中承认指控属实。其辩护人提出:
1. 药家鑫具有自首情节;
2. 药家鑫系激情杀人;
3. 药家鑫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
4. 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建议对药家鑫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由南向北行驶返回西安市区,当行至西北大学西围墙外翰林南路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下车查看,见张妙倒地呻吟,因担心张妙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即拿出其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张妙胸、腹、背等处瞳辞数刀,致张妙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当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又将行人马海娜、石学鹏撞伤,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接报警后,将肇事车辆扣留待处理。同月22日,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和郭杜派出所分别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药家鑫否认杀害张妙之事。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 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受理公民报警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10分,长安区郭杜市容监察队巡查人员王德鹏向110报警称,西安市长安区康北村以北西北大学西门有一女子躺在路边,全身是血,不知是不是交通事故。该所接110指令后,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发现路边躺一女子。后经120确认,该女子已死亡。经勘查,该女子身上有多处刀伤,遂确定为刑事案件。经调查,确认死者叫张妙,长安区兴隆乡宫子村西村人。
2.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示意图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翰林南路,中心现场翰林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上有一女尸,尸体头西北脚东南,呈仰卧位,尸体头东在100×30cm范围内有大片血迹,尸体左小腿东地面上有一块手表。尸体南170cm处有一辆新日牌银色电动车,电动车头南尾北向西侧倒于地面,车尾部破损。电动车向南17.6m处距东道沿85cm处有一东南向西北走向的5m长刹车痕迹(擦划痕)。电动车左后视镜缺失、右后视镜玻璃缺失。车右侧有多处擦痕,车体后侧塑料外壳破碎。现场提取了血样、电动车、手表、手机等。
3. 对陕A419NO号雪佛兰轿车勘察笔录及照片、移交证明证实:2010年10月22日,经对陕A419NO号雪佛兰轿车进行勘察,该车前保险杠右侧距地20cm处有一2.3×2.6cm的擦划痕,方向由前向后。在此痕迹上方4cm有一20×3cm斜行由左上至右下的擦划痕。右前大灯左侧距地32cm处在36×20cm范围内有多处擦划痕,其中进气格栅右上角有3处裂痕。引擎盖右前部,距车标11cm有一40×25cm的凹陷,在此凹陷区内右侧有一33×13.5cm的磕碰痕迹。在距引擎盖内侧沿7cm,距引擎盖右侧沿11cm,有一处80×31cm的凹陷。车内副驾驶位置的脚踏垫上有3×4cm范围的点状血迹(已拍照并提取)。同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将交警郭杜中队扣押的肇事车辆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轿车移交给了刑警大队技术室。
4. 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及办案民警张毅、古兆荣、刘培栋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10分,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接110转警称,长安区康北村以北西北大学西门外有一女子躺在路边,全身是血,不知是不是交通事故。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发现一女子躺在公路上,旁边有一大堆血迹,在该女子南边有一辆电动车倒在路边。120急救中心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该女子已死亡。随后,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派员赶到现场,经勘查,发现该女子身上有刀伤,遂通知刑侦大队技术中心对现场进行勘察。根据现场遗留的一部手机,很快;联系到死者的联系人白婷(张妙的雇主),查明死者叫张妙。10月22日,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办案民警反映:10月20日晚在郭杜邮电路(即翰林路)郭南村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驾车将两行人撞伤,伤势较轻,但该男子所驾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车损较大。侦查人员立即对该男子进行了询问,并对其车辆进行勘察。高男子叫药家鑫,承认10月20日晚驾车在郭杜南村附近路上将一男一女两行人撞了,但否认其在行车过程中发现一骑电动车的女子。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来长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供认10月20日晚在郭南村发生交通事故前,还将一骑车的女子撞了,怕该女子看到车牌号,便持刀将该女子杀害。
5. 西安急救中心院前病情告知书及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尸检照片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35分,急救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对张妙进行检查,张已死亡。尸体检验:
(1) 衣着检查:死者外套、外套衬里、黑色长袖T恤、牛仔裤、红色线裤、内裤、胸罩等处有纤维破口、钝性撕裂。
(2) 尸表检验:
右枕部有一纵行长3.5挫裂创口;
额面部、右眼至右颧弓部、鼻梁部均有表皮擦伤;
口唇右侧有一纵行长6.5cm的皮肤裂伤,经上、下唇皮肤延伸至右侧下颌部,创缘整齐,创角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深达皮下;
右锁骨中线下2cm处有一横行长2.2cm皮肤裂创,创缘整齐,创角左锐右钝,创腔间无组织间桥,深达胸腔;
左上腹有一斜行长5.3cm皮肤裂创,创角上锐下钝,创缘整齐,左侧创缘中部有一横行长0.3cm裂创,深达腹腔;
右肩背部有一2.5×2cm表皮擦伤,可触及肩锁关节脱位;
胸背部在25×20cm范围内可见3处皮肤创口,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其中第3胸椎右侧7cm处有一斜行长3cm皮肤裂创,深达肩胛骨,第4胸椎左侧2cm处有一横行长2.3cm皮肤裂创,深达肌层,第7胸椎右侧1cm处有一横行长2.5cm皮肤裂创,深达右胸腔;
右腋后线下8cm处有一斜行长3cm皮肤创裂,特征同前;
左手掌小鱼际处有一斜行长4.1cm切划伤,深达皮下。
根据尸检所见,死者衣服多处钝性纤维撕裂,额面部、腰背部、臀部可见大面积条片状擦挫伤,右肩锁关节脱位,左股骨闭合性骨折,结合现场勘查,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以上损伤均不足以致命。死者右胸前、左上腹、右腋下及胸背部可见6处皮肤创口,各创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创口长度在2.3~3.0cm之间,可推断系一单刃锐器戳刺形成,刃宽在2.5cm左右,其中右胸前锁骨下刺创沿左斜前方刺入,致右肺上叶内缘裂创,纵膈、心包膜裂创,主动脉及上腔静脉破裂,引起大量血液迅速流失,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余刺创加速了血液流失,对死亡有一定促进作用。死者唇部及左掌部损伤为该锐器切划形成。
检验意见: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6. 提取笔录、照片及指认笔录证实:2010年10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民警在药家鑫的指认下,在郭杜街办邮电北路段路西的草丛中提取一把单刃尖刀(刃长约33cm,刀刃上有血迹,刀把系黑色);从药家鑫身上提取一条灰色牛仔裤,一双李宁牌运动鞋,裤子和鞋上有血迹。
7. 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证实:经DNA检验,现场地面血泊、匕首上血、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轿车副驾驶座位脚垫上血、药家鑫裤子和鞋上血均系张妙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
8. 证人证言
(1) 证人朱应福(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工地门卫)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0日晚10时许,他站在工地的一个土堆上,看到有个女的骑一辆电动车由南向北顺着路东走着,那女的刚从他面前过去,有一辆深颜色的小轿车也由南向北开,开着开着有路西开到路东,接着就听到“嗵”一声响,又听到一声“哎呦”的女人尖叫声。过了一会儿,听到车声向北边去了。又过了一会儿,由北边过来一辆巡逻车,停在那儿。再过了一会儿,就有警车来了。
(2) 证人王德鹏、贺兴柱、殷铁栋(均系长安区郭杜市容监察队工作人员)的证言分别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他们三人驾车巡查途径西北大学西围墙外时,发现马路上倒着一辆电动车,旁边躺着一个女人,车灯亮着,车前边散落电动车碎片,南边有电动车刹车印。女子面朝东躺在地上,身边有一大滩血迹。王德鹏打110报警,贺兴柱打120急救电话。随后,郭杜派出所、交警队和120急救车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人已死亡。
(3) 证人宋建军、宋金生的证言分别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二人在西北大学西门口附近的路上,见一个人倒在地上,身下流了一大滩血,旁边有一辆电动车倒在地上。他们开车没敢停,回到村口,就打电话报警。报警以后,他们在村口等了一会儿,看见有一辆车闪着警灯,他们到跟前才知道是市容的车,接着派出所、交警队、120急救车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车来了以后,他们才到跟前,见倒地的是个女人,面向东侧卧着,120急救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人已死亡。
(4) 证人江大亮、李仕贤的证言分别证实:他们夫妻二人住在郭杜街办张杜村宋新民的猕猴桃园里看守猕猴桃。2010年10月20日晚10时许,突然听到外面“嗵”的一声响,接着又听到一个女的“哎呦”两声喊叫,两声间隔约半分钟,头一声声音大,第二声声音小。
(5) 证人张凯、白婷的证言分别证实:他们夫妻二人在西安外国语大学清真餐厅经营汤菜生意,从2010年9月1日雇同村亲戚张妙帮忙,每月给张妙开700元工资。10月20日晚11点左右收摊,他们骑三轮车、张妙骑电动车跟在后边一前一后出了西大校门,出校门后第一个路口他们就拐进了康都村,张妙朝北直行走了。次日凌晨3时许,民警用张妙的手机给白婷打电话,说张妙在西北大学西围墙外的路上出事了,他们当时就意识到坏了。因为他们在康都村办完事回来途中,见西北大学围墙外有警车,地上还躺着个人,通完电话他们就想到那个人是张妙,随后即与张妙的父亲一同到案发现场,见到张妙平时身上装着的平板诺基亚手机和一只没有表链的手表。
(6) 证人张平选(张妙之父)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张凯到他家说张妙出事了,在西北大学的公路上,他就与张凯一起去了现场,对尸体进行辨认,确认现场死者系其女儿张妙。
(7) 证人王辉(张妙之夫)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1日前张妙给家里留个条子说她出去给张凯打工,在外院卖麻辣烫,每月700元工资。张妙平时住在娘家。
(8) 证人药庆卫、段瑞华(药家鑫的父母)的证言分别证实:因药家鑫在郭杜地区撞了一男一女两个人,2010年10月22日段瑞华陪药家鑫到郭杜交警队处理此事故时,郭杜派出所又向药家鑫了解在撞这两个人的时间段,还有一个人被撞死的情况,药家鑫否认还撞过别人。23日上午,药家鑫给他们说在撞一男一女之前还撞了别人,于是他们就陪药家鑫到公安机关投案。
(9) 证人刘苗(药家鑫的女友)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0日晚8时许,药家鑫开车到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看她,晚上10点半左右,药一人开车走,她从东门送药,药开车向北朝西安方向走了。过了大约不到一个小时,要给她打电话说把两个人撞了,让她12点左右给他妈打电话说他出交通事故了。后来药又给她打了几个电话,说很紧张,不知道怎么办。
9. 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交通事故现场图、移交证明及郭杜交警中队对药家鑫的询问笔录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开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将正在路上行走的一男一女撞伤,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郭杜交警中队及派出所在询问药家鑫时,问到在撞二人之前是否撞过别人,药予以否认,并否认遇见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
10. 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述证实:2010年10月20日晚10时30分许,他在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与女朋友分手后,驾驶自己的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轿车从学校东门出来回西安,在一条南北路上行驶了十几分钟,换CD时,车的行驶方向向东偏了,听见“嗵”一声,一个女的“哎”的一声尖叫,他才感到把人撞了。停车时心里很慌,就背着包下了车,看见一个女的侧身躺在车后呻吟,旁边有一辆电动车。他害怕这女的看见车牌号找他麻烦,就取出装在包里的刀,在那女的身上乱捅,那女的挥动胳膊反抗,并发出叫喊声。之后,他把刀放在车上,开车继续向前行驶了一会儿,又将路上一男一女两个行人撞了。他拨打了120之后,就将刀扔在路边草丛中。交警来后将伤者送到医院并扣留了他的车。23日早上,他给父母说了撞人后用刀捅人的事,父母听后就将他带到公安机关投案。
11. 被告人药家鑫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购买刀具地点在西安华润万家超市咸宁店,案发现场位于西北大学校区西墙外,丢弃刀具的地方在郭杜街办邮电路北段路边草丛中。
另查明,被害人张妙殁年26岁,农村居民,丧葬费15146.5元;被抚养人王思宇案发时2岁,农村居民,生活费按16年计算至18周岁应为30352元。药家鑫父母在侦查阶段已支付被害人丧葬费15000元。此节事实有相关户籍证明和收条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担心被害人张妙看见其车牌号以后找其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被害人胸、腹、背等部位连刺数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关于药家鑫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4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属于自首。
对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害人张妙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被告人药家鑫发生交通事故后杀人灭口,明显不属于激情杀人,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对药家鑫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认为,初犯、偶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因此而从轻处罚,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亦不能成立。
药家鑫及其父母虽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接受药家鑫父母以期获得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赔偿,故不能以此为由对药家鑫从轻处罚。
被告人药家鑫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但纵观本案,药家鑫在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仍应严惩,故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药家鑫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赔偿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赔偿停尸费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关于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中超出法定份额的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关于将被告人药家鑫个人名下的雪佛兰小轿车拍卖后所得款项作为赔偿款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认为,拍卖犯罪人的财产作为赔偿款,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执行方式,只能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
根据被告人药家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随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64条、第36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经济损失丧葬费15146元5角、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30352元,共计人民币45498元5角(含已支付的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三、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5份。
审判长:张燕萍
审判员:李忠科
审判员:王兰琪
2011年4月20日
书记员:郭 琦
药家鑫已服法 张显为啥还要将仇恨继续
作者:林昕贤 2011-06-20 22:16:27 发表于:博客中国
今天早晨浏览新闻,看到了各大知名网站张显博客上发的张妙葬礼的一组照片,一个本来可以告慰亡灵的葬礼,却让人心中有些莫名的感慨!
看到那么多的标语,看到那么多我怎么也读不懂的对联,我不知道这个世界到底是怎么了?药家鑫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正义得到了伸张,张妙的亡灵得到了告慰,为了张妙生命安息乃至法律的尊严,这个世界上已经很多人为之努力和捍卫,因为捍卫着的是这个世界百姓应该拥有的正义和公平,在这个事件中,人们的良知更多的被唤醒,世间正义的理念更多的被彰显,这是公民社会文明的标志!
但是,反过来想想,张显刊发的这组照片,如果不是仔细辨认,我还以为是某个重要领导和什么英雄牺牲了?正义伸张之后我们该做些什么呢?鼓捣这样的仪式张妙就会走得更安心吗?死者长已矣,不必要在死者的身上大做文章,这个社会不需要药家鑫这样的暴民,无论自认为手持正义,还是有什么样的所谓理由,无论是网络还是现实,没有包容的过度发泄,我想这应该是某些人借此开展的炒作,就已经超越了良性社会的底线。这样趁祸扬名的人实在是可耻至极。
张妙逝去了!
药家鑫也服法了!
在“生命”的这个概念里,他们具有同等的权利,这两个年轻生命逝去的过程,已经让所有的人折腾了好久好久,我们从这两个生命逝去的前前后后,感受到活着的人们更多应该反思和自省的命题,而不是仇恨!更不该是让仇恨蔓延,我们为张妙而痛惜,也为药家鑫而惋惜,我们需要捍卫张妙生命的尊严,我们也要反思和预防类似药家鑫的悲剧重演!药家鑫已经用自己的生命,作为他冲动和残忍行为的代价!他逝去了!我们该做的就只有声讨在声讨吗?
在这两个生命如此逝去之后,活着的人们,让他们安息吧!
在这个世界上,只要还有仇恨的种子的滋长,这个世界就没有安宁!
我们的社会,如果连对死者的包容气度都没有,那我们距离文明之路将是无限的漫长!
想起一个韩国青年人在美国制造惨案的,凶手赵承熙让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32名师生命丧枪下。可是,在那个惨案中所有逝去的人,都受到了尊重和祭奠,包括这个制造惨案的韩国青年,祭奠者包括受害着家属在内所有善良的人们。
惨案过后,人们为那32名被害者树立了纪念石,结果却直立了33块石头,和其余32块一样,都摆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中央操场,旁边插着一面美国国旗,淹没在蜡烛、鲜花和卡片等悼念物之中。这第33块石头纪念的是杀死32名师生的凶手——赵承熙。
在纪念石前,人们纷纷留下了自己的感言,一个署名“艾利克”的人,留下一张手写卡片:“赵,你大大地低估了我们的力量、勇气和同情。你使我们心碎,但你没有打碎我们的精神。我们比以前更坚强、更骄傲。爱,虽然浸在泪水里,却能持久永恒。”
另一个同学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所有的生命都是平等的。赵是一个人,曾经是我们中的一员,一样有人曾经爱他。我不能决定谁的生命有价值、谁的没有,我没有这样的权利,你有吗?因此我不对死去的人进行审判,我哀悼每一个生命。”
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即将毕业的中国青年留学生青帝如是说:“每一天的生命其实都是宝贵的恩赐。有太多的事情,我们都以为理所当然。是的,太阳照样升起,但我们中的一些人,却再也看不到新的一天了。他们的愿望、努力、成绩,都在一夕之间被无情地粉碎,留下将会被岁月磨掉的记忆。”
一个案件已过,难道还不该让逝者安息吧!
活着的人们,在包容和反思中,在我们各自的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用爱修正我们这个疯狂的世界,用宽容来扶正我们灵魂,我们需要文明和真正的和谐!
药家鑫案原告代理人张显写给李玫瑾的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你应该给我们受害人道歉!
"李老师":
你好!听说你是什么方面的“专家”,饿(我)不懂!但看到你穿了一身警服,应该不是什么坏人的!坏人是怕你的。但饿感觉你的那期节目好像一直是在为药家说话,这样饿感觉怪怪的,那晚饿一直想不通,是不是药家也收买了你?不会吧,这是央视,央视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喉舌,党是穷人的党,国家是穷人的政权!央视这么受欢迎,因为央视是不会为坏人说话的!你穿的是警服,应该是为受害人说话的,但怎么说药家鑫为孩子,什么孩子长孩子短的,他明明是个杀人犯,明明已经长大了,已经长成了22岁的小伙子啦。看到你真的为他难过,看到药家鑫流泪,饿也看到了你表现出伤心感情,这点饿想不通!你应该替我们说话的!你是不是喜欢上了这个小白脸,而忘记了自己的职业和立场啦,这不对,不会的,你一个堂堂的一个大学教授,是绝对不会无耻到这样的地步的!他可是杀了张平选的女儿、杀了王辉的妻子,更令我伤心和揪心的是:他是杀两岁毛蛋娃妈的凶手!我们在法庭上恨不得撕了他,饿表弟想上去砍了他,但我们知道杀人是犯法的!那天,我们确实看到和感觉到你在央视上同情药家鑫的眼泪,但是却忽略了我们的仇恨!倒好像我们在法庭上的愤怒是不对的!做错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反而是我们一样!更不可思议的是,你竟然说,他杀人的动作是因为弹钢琴的原因。那饿看我们农民插秧更像拿刀杀人,这一点明明是在为药家鑫辩护!因此,你深深地伤了我们受害人的心!让全国许多不明真相的人都感觉到我们没有同情心!我们正在谋杀药家鑫,这样给我们在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现在,仔细一想,我们没有什么错呀,原来你是药家鑫的帮凶!因为,我们失去亲人的心还没有愈合,你又在我们的伤口撒了把盐!你若认识到站错了立场,你就应该在央视上为我们受害人道歉!不然,饿和王辉到公安大学找你评理!真奇怪,公安大学怎么还有你这么烂的所谓“专家”!也真能“搬砖”。真担心,你在公安大学会培养出一些混账学生,那样会使我们国家更多的人遭殃的!你必须道歉!!!
药家鑫案原告代理人:张显
2011年3月30日
张显:平民张妙的葬礼
平民张妙的葬礼
2011年6月18日,社会各界人士冒雨为药家鑫案被害人张妙送行。
(无法粘贴照片,敬请上网搜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