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何以陷入“改判门”危机?

时间:2011-07-23 17:51:06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我的博客

        李昌奎案
        2009年5月16日下午,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农民李昌奎将邻居女青年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奸后用锄头敲打致死,之后又将王家飞3岁的弟弟王家红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框上,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勒紧脖子,造成王家飞、王家红二人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5.16”血案发生后,巧家县公安局向全国发通缉令,并在周边县设卡追堵凶犯。李昌奎在出逃4天后,于2009年5月20日向四川省普格县城南派出所投案。
        2010年7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昌奎报复杀害王家飞、王家红,期间强奸王家飞的行为已经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李昌奎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综上,一审判决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同时,还判决李昌奎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延礼经济损失30000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李昌奎死缓。理由是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该判决最终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称为“赛家鑫”案(赛过药家鑫)。
        2011年7月13日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新快报》采访时说: “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说真心话,我不是为李昌奎个人说情,李昌奎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是作为一个执法者就案件本身而谈,判决也不是经过一个人出来的,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
     “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仅仅过三天(2011年7月16日),云南高院就向李昌奎案受害者家属送达《再审决定书》,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我估计李昌奎必死无疑!

        赛锐案
        2008年6月18日19时许,30岁的云南昭通籍男子赛锐,与21岁的女友吴倩在昭阳一咖啡厅内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赛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刀刺杀吴倩27刀,致使吴倩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赛锐逃离现场。
  案发后,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赛锐涉嫌故意杀人罪。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随后,被告人赛锐提起上诉。2010年5月24日,云南省高院通过昭通中院向受害人亲属转交了二审判决书。这份编号为(2009)云高刑终字第968号的二审判决书称:上诉人赛锐犯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云南省高院还认为,本案系情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赛锐属应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云南省高院认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判处赛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害人吴倩的尸体检验报告显示:“吴某全身共计27处锐器创口,左1、3、4肋,右4、5肋断裂,左肺上叶以及右肺上下叶有多处刺破口,胸腔后壁见多处创口与外界相通。胃大弯前壁处,有一2×3CM的刺破口。颈部自左耳垂下经颈前甲状软骨至右下颌角下有19×5CM的创口”,足见被告人赛锐“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但云南高院以“有自首、系情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为由改判赛锐死缓。
        在云南高院启动对李昌奎案的再审程序后,赛锐案又把云南高院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云南高院已成骑虎难下之势:赛锐案与李昌奎案就性质、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等方面不差上下,若李昌奎改判死刑,而赛锐仍是死缓,云南高院能够顶得住舆论的巨大压力吗?若赛锐案也启动再审,云南高院的法律权威何在?在赛锐案之后,是否还会有“赛赛锐”案?

        我估计云南高院不会轻易启动对赛锐案的再审程序:其一、怕引起问责;其二、怕引起多米诺骨反应。

         云南高院何以陷入“改判门”危机?
        我认为:
        第一、云南高院低估了网络时代民意的威力与作用。在平面媒体时代,因为平面媒体控制在官方手中,一个地方的个案即使存在严重的不公,知道的人十分有限,不可能形成现在这样的“众人围观”、“大家评说”的局面。这就要求执法者要谨慎从事,太违背民意的事不可做;
        第二、废除死刑在中国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慎杀、少杀是对的,但在个案的选择上,应当要有智慧,选李昌奎案是愚蠢的,如果选夏俊峰案效果就完全不一样!
        第三、唯领导之命是从,或许是造成错误改判的原因。田成有副院长说:“判决也不是经过一个人出来的,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大家都知道,中国的集体讨论意味着什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谁的官最大,谁就主导了集体讨论的走向,只不过是发生错案时,好把责任推给“集体决定”而已;

       第四、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错案追究机制。比如著名的赵作海冤案,河南省高院院长说要追究经办法官的责任,检察长也说要追究经办检察官的责任,经办法官和经办检察官辩称:此案是政法委领导下公、检、法联合办案小组定的。而当年的政法委书记已经于十年前移民美国,记者找到他,问起当年的赵作海案,他竟说:“我是学水利的,哪懂得什么法律?”真是莫大的讽刺!  

        第五、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法外的干扰因素太多。即使是法律专家出身的高级法官,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中,你想超然在外都十分困难。此外,法院的第一把手大多数是外行,县级市委书记可以升任中级法院的院长、高级法官,历史专业出身的、政法委秘书长可以担任最高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这种委任模式与结构,你想提升法院的整体素质,都难!

                                                                                             201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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