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河里游泳溺水身亡,政府需要担责吗?

时间:2011-08-21 16:01:48  作者:陈宗荣  文章分类:执业笔记

        8月8日四位江西抚州籍少年在南平市剑州大桥附近的闽江中游泳,其中有一人溺水身亡。
        8月16日上午,100多名江西籍打工人员围堵市政府,要求市政府赔偿,市政府也出动了数十名防暴警察,以防不测。
       10点半钟,我接到市律师协会的电话,要我赶到现场,为市政府信访局提供法律咨询。11时许,市信访局领导召集市水利局、交通局、剑州大桥施工单位等代表开了一个碰头会,商量对策。信访局领导要我说一下法律意见,我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在这件事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时30分,参加会议的各单位代表与江西籍围堵人员的代表进行谈判。
        先由死者亲属的代表提出要求和说明理由:1、河边没有设警示标志,剑州大桥已通车,但是桥头的弃土没有清理,这两点说明政府有责任;2、此类事情在我们江西抚州,都是由政府埋单的,南平与抚州一样,都是在中国,政府应当赔偿。
        接下去,交通局、水利局、剑州大桥施工单位的代表都表明了各自不担责的态度与理由。
        信访局的领导要我说一下看法,我在说明身份后,提出四点看法:
        1、任何纠纷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公民要依法维权,政府要依法行政,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本纠纷是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要件:损害事实、行为违法、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我至今没有见到哪一部法律或法规规定“天然河道河岸必须设警示标志”,政府没有设警示标志的行为不违法、无过错且无因果关系,要求政府担责没有法律依据;
        3、如果协商不成,还有法院,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相信法院会依法判决,政府会服从法院的生效判决;
        4、围堵政府不能解决问题:第一、政府不会因为围堵了,就给钱,否则政府难以为继;第二、围堵,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则触犯《刑法》;第三、围堵会给死者亲属带来二次伤害。希望大家能够回到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纠纷。
        12时30分双方的谈判结束,无果。对方不接受我们的回答,领头的那位代表指责政府没有诚意,并称明天还会来更多的人,另一位代表威胁说:“你们听说过抚州的事情吗?抚州政府我们抚州人都敢炸!”
        当晚,市政法委书记召集有关部门开会,研究应对的预案。
       第二天上午8时,我接到市信访局的电话,要我仍到现场,但是因为我当天上午有一个庭要开,所以请信访局叫其他律师出场。不知后来如何解决?好像没有发生什么大事情。
        说到这里,大多数人会认为:你们律师肯定是在为政府说话,但是平心而论,我并不是有意为政府免责充当说客,我只是认为在这件事上,要政府担责,实在太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了。

        信访是中国特色,围堵政府也是中国特色。市里每年都要发生十几起围堵市政府的事情,纠纷多集中在:农村征地补偿、国企改制职工下岗、医患纠纷----。许多平时靠当地政府或法院解决不了的事,到市政府围堵,就会引起当局的重视,多少解决了一些问题。比如2008年的女职工延长退休年龄试点,就是因为大几百号人游行示威、堵塞交通,迫使市政府停止试点;又如2009年的医患纠纷,医患各方先后到市政府静坐示威,迫使市政府采取强力措施:“医院方赔款21万元、患者方被刑拘5人、取保候审3人”,才使事态得到平息。
        我们的政府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政府,我们的社会是充满暴戾之气的社会。任何一点火星都有可能酿成大祸,任何一根稻草都有可能压死骆驼,我们现在能做的事,只是延缓那一天的到来。

                                                                                                                   2011年8月21日


 

执业机构: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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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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