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08 10:54:51 作者:黄松林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张某诉绿洲公司相邻权纠纷
2007年,张某购买绿洲公司的16号楼与正南方向的17号楼间距6米,17号楼层高四层。张某认为妨碍其日照,侵犯其相邻权利。故请求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5万元。
1、绿洲公司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之建设行为取得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对建设单位取得行政许可的建设行为,即使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其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2、即使从民事法律关系考虑,本案法律关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管被告之建设行为是否影响其采光、通风等,都不属于相邻权法律来调整。因为:
原告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取得产权从而就居住权利衍生一系列相关权利。原告作为买受人,对其购买房屋的朝向、间距、层次、通风乃至视觉美丽、噪音污染等条件和环境均作为必须了解的内容,为了实现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亦将预售的房屋向社会广为宣传并以各种形式展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完成一个合同行为。合同订立后,双方受合同权利义务所约束,原告不能以侵犯相邻权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绿洲公司的观点,张某不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