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6 23:41:59 作者:黄松林 文章分类:代理辩护
代理词
(汪海波再审案)
一、再审案件应围绕抗诉机关抗诉的范围来进行审理,本案,检察机关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来提起抗诉,所以,再审合议庭不应当对申诉人新提交的证据进行事实认定,何况,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原告方不同意质证。
二、申诉人在原审中的两份证据,其一,缺乏合法性,不是适格的单位行为,“人力资源部”、“行政部”仅属企业内部一部门,不能代表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其二,缺乏关联性,不能够证明大炜公司给出具证明的二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和延期交货问题就是原告为大伟加工的货物且其质量问题及延期交付问题是因原告原因而造成,二者完全风马牛不相及,原告只负责按约定向大伟交付承揽物,原告未按约定向大伟交付承揽物被告并未举证甚至并未主张。
所以,申诉人无法达到其在原审中的抗辩主张,亦无法达到其在申诉过程中的主张,即:广州市大炜服装有限公司主体存在,大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大伟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出具(以此推断,今日大伟以个人名义应诉亦应代表公司应诉,大伟无法代表其个人,其作为自然人的主体已然消灭),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大炜公司与宝云号有限公司和云通磁电有限公司有服装加工承揽合同。
三、其实,无论被告怎么抗辩,2008年2月15日其已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即表示无论该欠款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也不论其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大伟都愿意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承担还款义务且大伟的这种行为得到了原告的同意,欠款合同成立。在一合同不存在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况下,该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法律应予以维护。且利害关系人主张无效或可撤销,应专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而不是直接抗辩,从这个意义上说,欠条的效力未动摇之前,法院应直接判决维护其内容。
代理人:
二〇一一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