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18 22:51:50 作者:黄松林 文章分类:代理辩护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就邓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发表辩护词如下:
一、罪行
1、公诉机关指控邓某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
2、公诉机关同时指控邓某系主犯,值得商榷。王某、邓某等人遭齐某等人殴打,邓某与王伟某有电话于陈某,但陈某视王某为兄,回的是王某的电话,看的是王某的面子,邀约别人来打架,所以,邓某虽有电话于陈某,但未起任何作用,不能据此认定为主犯。
齐某受伤是何人所为,已无法查清,应当推定所有参与者作用相当,均为实行犯。从这个角度说,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二、量刑事实
1、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
本案,受害人为齐某。2010年11月24日9时许,齐华因摩托车违章被交警拦下拒不接受处理,路过此地的邓某说“请配合一下工作”引发争吵,邓某就打了齐华一耳光。后王某、邓某用完早餐后,邀约他人去五里乡。其时,齐华已电话邀约齐某等人去宿松县公安局孚玉中队报案,途中发现王某车,即尾随,追至五里加油站处,拦下王某车,出口伤人,出手伤人,殴打王某、邓某、蔡某,致后来王某电话陈某,邀约多人殴打齐某。
公诉人认为:本案起因是邓某打齐华一耳光。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起因是齐某等人拦截车辆并殴打王某等人。一事物的发生发展,其因果传承,要求空间上的一致性,时间上的延续性。邓打齐华一耳光,齐华并未还手,双方争斗行为结束,后王、邓等人吃了早餐,再开车去五里,而齐华等人亦前往公安局孚玉中队去报案,若不是正好齐华发现王的车,本案就不会发生(仅从此关联上可知前事不为起因)。此后,双方争斗在空间上一致,在时间上延续。
公诉机关认可受害人过错,但只有受害人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才只能认定其有过错。
2、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虽在该法实施前,但我国刑法的适用原则是从旧兼从轻,相关司法解释亦有规定,且被告人邓某当庭自愿认罪,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
4、邓某虽有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不深,是在自己被他人殴打后随即的一种激情犯罪。即使回复起始的行为,也是因为劝他人“遵纪守法”而采取措施不当。此前一直遵纪守法,为初犯、偶犯。罪责刑应当相当,我们在适用刑罚时,既要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又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讲究刑罚个别化。
三、量刑建议
(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2010年)》第三节“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1、第1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2、第19条:“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⑴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以下。”
3、第20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⑴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第21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第3、4条不重复适用,适用比例为30%,被害人过错非常明显,应适用比例30%。
累计相加应减少基准刑的70%。退而求之,即使受害人过错只适用20%,也为60%。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2010年)》第四节“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为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这样,邓某的基准刑为44个月左右。
(三)、主犯不为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刑法典取消了79《刑法》“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在最高院及安徽省高院的量刑意见中均未涉及主犯从重处罚的幅度。
所以,邓某的宣告刑应为18个月(“44×(1-60%)=17.6”)。
(四)邓凯应宣告缓刑
1、《刑罚修正案八》第十一规定“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缓刑适用规则】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可以适用缓刑。”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缓刑适用但书】“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作赔偿的;(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邓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其社区愿意接受其实行社区矫正。
辩护人:黄松林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