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07 21:26:2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公民甲赵建华的陈情词
设若公民甲去超市购买家电,付款后超市开出销货凭证,但发货人以没有支付款项的证据为由拒绝发货。又设若甲去快餐店就餐,付款购买餐劵,就餐时服务生拒绝提供食物,原因是没有提供现金收据。再设若甲乘车,买好车票上车,站务员拒绝,理由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已付款。
购买商品商家提供销货凭证,用餐凭就餐劵,乘车凭车票。销货凭证、餐劵、车票都是付款后的一种实现合同目的的凭证,而非提供已付款的证据,例如现金收据。
赵建华现在就是公民甲,持有凭证,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2001年6月29日,赵建华交付货款179960元向时宿松县金怡丰纺织有限公司购买32支棉纱11吨,被告开具保管提货联、司机运输联、门卫放行联三联单给赵建华,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时宿松县金怡丰纺织有限公司以缺货为由未予发货。此后赵建华年年催讨,期间宿松县金怡丰纺织有限公司清算注销,2008年8月成讼。
现被告原宿松县金怡丰纺织有限公司股东认为:公司虽已出具三联单,但赵建华未付款,所以公司不能发货。
第一被告,陈典喜,广东人,原宿松县金怡丰纺织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长,现宿松怡丰纺织有限发展公司董事长,外商。据称,其引进外资,含互益纺织有限公司在内的诸多外商均为其引荐。于是,该外商的案件被引起高度重视,一时成为焦点。
2009年2月26日,徐吉庆以现宿松怡丰纺织有限发展公司名义报案,控告赵建华犯诈骗罪,称“诉讼中赵建华提供的调拨单第三、四、五联有赵建华的签名,我公司留存的一、二联没有赵建华的签名,显然赵建华向法庭提供的三、四、五联商品调拨单上签名,是事后伪造添加的,所以我们认为他是一种诈骗行为,所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我公司没有发货或者付款给赵建华,法院对此案尚未判决。”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对方当事人若认为该证据系伪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并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来抗辩。民事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被告履行债权,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支持或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则不存在涉嫌诈骗的问题;若不支持,则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若发现案件性质涉嫌犯罪,自当依职权提出司法建议。宿松县公安局对商品调拨单进行鉴定,以其侦查权干预法院审判权,明知当事人并无损失,双方当事人系购销合同纠纷,仍花费大量人力、财力进行侦查,对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许大玉以犯罪嫌疑人对待。小而言之,对本案的司法进程、判决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大而言之,“以律无明文之事,忽援类似之罚,是何异于机阱杀人也?”(沈家本语)严重干扰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因为任何一件民事诉讼都存在诉讼风险,设若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就可能涉嫌诈骗罪,包括证人。这不但是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行为,而且也与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相悖。
因诸多原因,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至上,不仅是司法认知的原则,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胡锦涛书记提出 “五有社会”的观念,中国共产党反腐力度的加强,表明中央要“还权于民”,中国离法治社会已不遥远。
公民甲赵建华特此陈情,希望公正司法。
此致
陈情人: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2009年8月6日,一审判决赵建华败诉,理由是“不能提交任何形式上的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已付清179960元的货款,应对其举证不力承担不利后果。”赵建华真的是诈骗了,天理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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