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时间:2009-11-02 21:32:16  作者:黄松林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就石宣学诉江西省冠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019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下称019号《协议》)的效力

原告诉称019号《协议》无效,其理由有二:其一,被告采取欺骗和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其二,相对人一方石立火不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

被告认为:

原告诉称被告采取欺诈和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未举证,缺乏事实依据;欺诈和胁迫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019号《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石立火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而签订019号《协议》,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性质,同样不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

二、本案民事行为性质

根据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石立火签订019号《协议》的行为性质只能是下列其中一种:

1、有权代理

我方证据方凡等《情况说明》表明石立火签订019号《协议》时其父母(财产所有权人)均在场,属于当场授权,《告知书》证明2004年3月12日上午10时20分送达《告知书》于原告本人,足以证明原告本人当天不可能在中午西林禅寺吃中饭时赶到西林禅寺。原告出示证言证明原告本人当天在西林禅寺,两个证人一个证人明确证明原告是2004年古历闰二月二十一日在寺庙居住,与原告证明日期不符,另一个证人经多次询问并不确认是头二月还是闰二月,最后在知晓此前由他人书写自己按手印的证词内容以后才明确是头二月,显然是经过不当启发。因此,认定原告在签订合同当天在西林禅寺缺乏证据。

即使原告本人当天并不在签订019号《协议》当场,庭审查明,原告与其妻余丽霞1985年结婚,被拆迁房屋系1987年建造,原告也当庭表示该房屋其妻占有份额。法律认知上,除非原告与其妻在婚前即有约定,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因此,从事实至法律,被拆迁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05)松民一初字第468号案件中,原告当庭自认签订协议时原告之妻在场,判决书对此事实进行确认,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庆检民行抗【2008】8号抗诉书对上述事实也作为“我院审查查明”的事实。故,石立火签订019号《协议》至少是经过财产所有权人原告之妻的当场授权。

2、表见代理

被告证据表明,四牌楼房屋拆迁自2003年11月起至019号《协议》签订时间一百多天,期间公告及告知程序繁多,2004年3月9日,石立火代其父收受告知书,参与拆迁事务,签订协议时其母在场而未作否认表示,我方完全有理由相信石立火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

3、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

在上述所述事实并不存在、行为性质难以确认的情况下,石立火签订协议的性质属于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权利人的追认都可使行为有效。庭审查明,2004年3月12日,石立火签订协议,领取各项补偿差额款131000现金支票(包含在协议外的14317元),随后,石立火将支票交由母亲领取现金。此后,根据该协议,拆除原告房屋,2005年初,被告房屋竣工,2005年8月,原告受领安置房屋。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原告承认差价款,领取现金,将房屋交由被告拆除及受领安置房等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石立火的行为进行追认,使之有效。

综上,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

三、土地补偿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与适当补偿,因此,对被拆迁人的土地补偿是政府的行政职能。宿松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政通字【2003】30号决定事项和松政秘【2003】37号批复决定补偿,由此产生宿松县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的土地补偿之行政义务。上述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皖行终字第0120号《行政裁定书》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皖行终字第0037号《行政判决书》进行了确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三要求土地补偿款被告并非义务主体,应驳回起诉。

四、原告诉请二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如果019号《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之间尚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就不能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法释【200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安置房屋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法院应驳回起诉。

 

代理人: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

执业机构: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安庆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黄松林律师 > 黄松林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