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1 21:20:41 作者:黄松林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安徽电视台:
你台于2009年8月27日晚在经济频道“帮女郎”节目中播出《产妇之死》并在安徽电视网站发布视频,该节目严重失实,已构成对我院名誉权之侵害,特此向贵台函告。
一、真实,是新闻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的生命力和魅力所在。虚假乃新闻之大忌,一切细节、数据、引语、场景描述等等,都不能失实。无论是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还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都特别强调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我们无从要求记者对事情的真相作出判断和认知(事实上,贵台该节目已对事实真相作出认知),但是,我们可以要求记者不能用剪辑的手段编造事实,误导观众,这是一切新闻工作者的法律底线,我们知道,法律是道义的最低标准,道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违背法律的最低底线,就是恶意侵权。在节目中,播出的石雅琴的谈话就显然违背了法律,误导观众对事物的认知:
(引述石雅琴五次谈话内容对照)
二、科学,亦是对所有传媒的基本要求。在信息化的今天,电视及网站覆盖范围最广且网站具有复制性,其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不言而喻,因此,其对事物的评价应当是科学的。报道称“产妇前置胎盘,应行剖宫术而未行剖宫术,导致产妇及胎儿死亡”就明显是不科学的。前置胎盘主要临床表现为阴道多量流血,若因此而死亡,患者应表现为失血后口唇苍白,病例中产妇住院过程中并无阴道多量流血表现,死亡时家属描述为口唇青紫,而口唇青紫正是羊水栓塞的重要临床特征,病情严重者,可于数分钟内死亡。我院临床诊断产妇死亡原因是羊水栓塞,而非贵台报道的前置胎盘。
三、依法。正是由于医患双方对产妇死亡原因存在争议,由此引发矛盾即医患纠纷,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行政处理、司法诉讼等途径,而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患者的死亡原因对院方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申请司法鉴定是法律的要求,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医患双方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当院方提出该请求时,贵台节目评论为“医德何在?”似乎院方不立即给付赔偿就是大逆不道。
四、公正。毋庸置疑,贵台记者对该节目的制作不是抱着公正客观之心的,因为记者在医院时,患者一方百余人,一直集结在医院行政楼,虽公安机关出动防暴警察几十人,丝毫不能阻止其妨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记者也了解到,自事发8月24日凌晨至8月25日傍晚记者离开时,患者一方百余人仍未散去,期间打医生、砸妇产科、挟持院长、围堵医院等记者有所目睹、有所耳闻、有所采访。对这种严重扰乱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其他患者的治疗及身心健康的行为,贵台是鼓励的,贵台节目至今,“只要医闹,就会有钱”的传言不绝于耳。贵台希望用自己对道德的阅读代替司法的裁决。
综上,贵台的节目导致社会对我院的不公正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公正。报刊不得刊载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我院维权所要达到之目的主要是恢复名誉、挽回损失。因而要求贵台在电视同一栏目及相关网站为我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不然,我院将寻求法律救济。
特此函告!
宿松县人民医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