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4 15:58:10 作者:于昕晖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工作了近8年,却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近日,枣庄市某通信公司被职工王先生提起申诉,最后经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给王先生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共计12914元。
2001年11月,王先生被一通信公司招聘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且从2004年1月开始,每逢周六,王先生都必须加班半天,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加班费。2008年6月26日,王先生一纸诉状递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公司依法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费等申诉请求。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取证、庭审,证明了上述事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被诉人应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诉人继续安排申诉人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申诉人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6月)。同时,针对被诉人在每周六上午安排申诉人工作的事实,应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支付申诉人相应的劳动报酬(加班费)。8月28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某通信公司支付申诉人王先生工资4000元,加班费8914元。对此,王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的于昕晖律师表示,此次裁决支持了申诉人要求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从而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一些不遵守《劳动法》的违法用工企业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将付出巨大的法律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