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某单位临时工被辞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时间:2009-02-24 16:08:16  作者:张东磊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枣庄某单位临时工被辞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来源: 大众网   日期: 2008-01-03 08:09:00      【发表评论】【打印本稿】【收藏本页】

  大众网枣庄1月3日讯(特约记者 张冬磊)“干了这么多年,说辞就给辞了”?近日,枣庄市某单位突击辞退了数十名“临时工”,为维护自身权益,其中部分被辞退人员选择了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徐师傅、梁师傅曾是某单位的雇佣人员, 2001年,他们被该单位雇佣,双方签订了《临时用工劳动合同》,当时约定的薪资标准是同工同酬,但是,实际上,每个月他们只能领到300元钱,“这些钱够干什么的呢?”,为了增加收入,他们经常加班加点,以便能多领些奖金。通过努力,他们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单位领导的认可,他们也对所从事的工作产生了感情。然而,2007年11月28日,他们突然接到单位的口头通知,被告知从下月起不要来上班了,“我们就这样被炒了鱿鱼!”,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徐师傅和梁师傅被该单位辞退,与他们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几十人。为了要一个“说法”,徐、梁二位师傅和其他被辞退人员找到了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的于昕晖律师,准备由其代理,到市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并按原合同约定,补交社会保险金、支付同工同酬的差额部分和予以经济补偿。据于律师介绍,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目前,市中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620元。于律师表示,此案已进入仲裁程序,他将尽力为这些被辞退人员依法维权。关于事件的进展情况,枣庄大众网将做跟踪报道。

执业机构: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枣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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