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局听我对你说
时间:2010-06-11 17:49:18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来源: 枣庄大众网 日期: 2009-06-14
枣庄大众网6月13日讯(记者[huge]张冬磊[/huge]报道) 近日,枣庄市民张先生在到市中区某邮局为单位取包裹时,先后两次共被工作人员收取了7元保管费。对此,该名工作人员解释,包裹在收件人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领取是免费的,逾期不取则每天加收1元的保管费。这样的规定,张先生还是第一次听到。在他的要求下,对方出具了盖有邮戳的“售出邮资费收据”,但并不是正式的发票。拿着这样的收据,张先生表示,单位不可能报销,只能自己“埋单”了。
记者就“保管费”的问题,咨询了11185邮政服务热线,接线小姐答复,“保管费”的收费依据是《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按照规定,包裹如在1个月内无人领取,则退给寄件人,其中,7天内领取是免费的,逾期不取每天加收1元的保管费。也就是说,一件包裹最高可能被收取24元的保管费。“对于某些包裹来说,邮局收取的保管费已经远远超出了包裹本身的价值。”张先生认为,这样的收费标准高的有些离谱。
对此,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的于昕晖律师认为,包裹到达邮局而收件人未及时领取的这段时间,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合同原则上是不收费的。邮局收取每天一元保管费的规定,是一种格式合条款,存在告知不充分、收费标准过高、未与消费者平等协商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消费者完全可以提出异议。
[red]另据《济南时报》报道,今年3月10日,济南市民魏女士因领包裹被收取了21元保管费,而将当地邮局告上法庭。[/red]
相关链接:“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