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6 11:02:12 作者:于昕晖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简述案情经过:
2003年8月23日原告张严军因不明原因的大便带血同时伴有腹部坠痛到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医院就诊,被告遂对原告作结肠镜检查以原告患有“降结肠、直肠癌”收入外五科住院观察,于2003年9月1日与3003年9月7日分别为原告实施了“全结肠切除术、盲肠造瘘术”和“切口开裂二期缝合术”术后由于原告造瘘口狭窄又于2004年2月9日又到被告处住院并于2004年2月12日为原告实施了“直肠切除术、结肠造瘘扩张术”,术后2月19日出院。4个月后即2004年6月份原告出现造瘘口内陷并红肿发炎,无法正常排泄于2004年7月6日到徐州市中心医院作保守消炎治疗,无明显效果并证实其造瘘手术失败。
原告在身心遭受巨大痛苦万般无奈投诉无门的情形之下找到我,要求办理委托手续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我接受委托后通过查看病历及相关资料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失应构成医疗事故。其过失存在以下四个方面:1、被告在诊断时存在误诊;2、被告在3003年9月1日为原告实施“盲肠造瘘术”属于术式选择不当;3、被告在手术过程中不当处置错误切除了原告并未发生病变的脏器肆意扩大手术范围;4、在术后护理时不负责没有及时冲洗导管致使原告术后切口下开线,增加原告痛苦。
首次枣庄市医学会鉴定大失所望:
通过上术分析原告同意向枣庄市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但枣庄市医学会于2004年10月15日作出的枣医鉴(2004)02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被告在医疗过程中虽存在误诊,但与原告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且不负责任。”
再次鉴定拨云见日:
面对枣庄医学会所作出的自相矛盾的鉴定结论我们怎么能心服遂决定向山东省医学会申请二次鉴定。山东省医学会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鲁医鉴(2004)145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原告不具备手术指征,被告手术范围过大,术后出现不应有的并发症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被告负主要责任”
面对这份企盼的结论,原告心情激动而复杂为了及时主张权利我们决定在收到山东省医学会鉴定书的第三天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处理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对此结果原告及其家人非常满意。
通过这个医疗事故案例可以看出,医疗事故诉讼费用成本之高、时间之长、医学知识法律知识结合之专业复杂是常人难以想像的。通过我的介绍也希望大家能擦亮眼睛以便及时维权。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 于昕晖律师 手机:15906371068、13181271911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文化西路华南西花园A区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