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存在着似是而非的法律问题

时间:2008-07-08 08:29:48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生活中存在着似是而非的法律问题

【问题一】被高空坠物砸到只能吃哑巴亏?

    如果一个人遭遇飞来横祸,如被从楼上掉下来的花盆、酒瓶或者烟灰缸砸着受伤,而又找不到是谁或者是从楼上哪家扔出或者掉下的,那么,此人是不是要自认倒霉而吃哑巴亏?。 

    答案是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将楼上所有业主或者住户告上法庭。

    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高空坠物砸到行人,追究坠物所有者或管理者的责任。高空抛物发生后,通常无法确定谁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人,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无法确定谁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可以把楼上全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些业主、住户或者管理人作为被告,要证明自己不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对高空抛物没有责任,否则法律将推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二】“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天经地义吗?

    俗话说,“父债子还,夫债妻还”。许多老百姓都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其实未必。

    先说“父债子还”。曾有一偏远的农村小镇,大街小巷醒目地标题上写着:“负债子还天经地义”,这是当地农村信用社散发的广告,意在提醒贷款户父子对偿还贷款有连带责任。显然,这样的标语是出自于法盲之手。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其他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而且,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再说“夫债妻还”。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富的增长,夫妻财产渐趋“独立”,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究竟是由一方独自承担,还是需共同偿还?对这个问题,法律也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另一方配偶是否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键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债务的发生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另一方配偶是否事先同意或者事后予以追认;二是借债是否让另一方配偶获益,也包括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让未成年子女获益等。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实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自己并不知情,那么“夫债”,妻就不用还;或者说,“妻债”,夫不用还。为防止一方恶意举债,提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三】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就不能“三包”吗?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商家为了促销,推出了各种购买商品另送赠品或奖品等活动。如果发现这些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您有没有想过这些赠品或奖品也依法享有“三包”服务呢?

     答案是,如果您获得了赠品或者奖品,但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那您照样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维修、调换、退货,甚至赔偿。

    可是,一些商家却认为,赠品本来就是白送的,不属于正常销售的商品,因此不可能与销售商品享受同样的服务。而且一些赠品是商场或超市为了促销绑在一起销售的,提供赠品的生产厂家本身就没有利润,当然也不愿意承担保修、保换的义务。

     其实,商家的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获得的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因此,消费者如果因赠品、奖品等问题与商家发生了消费纠纷,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商家对赠品、奖品履行"三包"义务。

 

【问题四】精神病人犯罪都能免责吗?

    由于缺乏家人的及时监护和社会的有效监控,一些丧失了自控能力的精神病人常常制造一些惨不忍睹的血案,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成为社会之痛。

    张先生在自家门口被邻居——精神病患者赵某持刀追砍倒在血泊中。经当地人民医院诊治,张先生左手神经与筋被砍断,右手大姆指被砍得仅连着肉皮。当地居民反映,该精神病患者半年来已连伤多人,大家深感头痛,但以为他是精神病人,犯罪都能免责,所以也就自认倒霉。

    其实,这种看法也是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

    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规定了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3种情况,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辨别是非、判断善恶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他对自己的行为,就谈不上故意或过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同时,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也是为了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而这对于精神病人来说,也没有实际意义。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即使是完全的精神病人犯罪后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相应的民事赔偿还是不能免除的,应当在经济上给予受害方适当赔偿。如果精神病人有财产则用该财产赔偿,如果没有财产,监护人则应赔偿。

 

【问题五】谁才是真正的肇事者?

     2007年5月的一天,司机任某驾驶货车行使在一条单行线的道路上,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几米处一辆出租车违章逆行,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任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车却冲出人行道把路边的一间牛棚撞了,圧死二头牛。事后,牛棚主人找到任某,要求赔偿牛的损失以及牛棚修复费用共计3万元。任某认为,损害是由出租车违章逆行造成的,责任在于出租车司机。当牛棚主人找到出租车司机时,出租车司机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牛棚主人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牛棚主人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任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无需承担责任,本次事故由出租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出租车司机才是真正的肇事者。

    而要理解其中的奥妙,关键在于“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所谓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任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任某驾车冲出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死二头牛的较小损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任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出租车司机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出租车司机来承担屋主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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