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5 21:37:07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楼市“限购令”违反《物权法》,注定只会是昙花一现
上海、杭州、深圳、海南、厦门、天津、广州等地陆陆续续出台了楼市“限购令”,虽然限购的套数或者设定的限制性条件有区别,但是,依我看来,有一点是他们共同的,那就是“限购令”违法,违反《物权法》。因此,我预言,“限购令”注定是短命的,注定只会昙花一现。
“限购令”属于房地产调控政策。注意,是“政策”,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
那么,我们来看看《物权法》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条规定的意思是,不动产的“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要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不能由“政策”规定。据此,杭州市作出的“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明显违反《物权法》的规定。
虽然并不是所有出台“限购令”的城市都有杭州这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明文规定,但是,政府“限购令”的执行除限制或者不准予银行贷款外,最终只能依靠“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这一招。因此,所有出台“限购令”城市的政府当局都在故意违法,都在违反《物权法》的物权登记制度。
下来的问题是,“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就能让人不买第二套、第三套、第四套。。。。。。第N套房吗?从《物权法》中找到的答案是“未必”!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条规定的意思是,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是一次性付款,只要是不找银行,或者不办证,可以大买特买,买都少套都没有问题。何况,对许许多多“炒”房者而言,只签房屋买卖合同不办证更方便炒房,因为“炒”出时只需到开发商处更名,还节省过户税费,可以赚得更多。何乐而不为!
所以,我的结论是,楼市“限购令”违反《物权法》,注定只会是昙花一现。或者,当政者要的就是这种结果,也是说不定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