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5 19:22:25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9-03
作者:李康宁
摘要:
去年年底我在珠海某楼盘认购了一套房子,并交了3万元的定金。当时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的合同上也不是说定金,而是换了个名字叫做优先认购权款。
某网友提问:
去年年底我在珠海某楼盘认购了一套房子,并交了3万元的定金。当时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的合同上也不是说定金,而是换了个名字叫做优先认购权款。直到前段时间,开发商才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是4月楼市新政之后,银行的贷款政策改变。虽然我是首套房,但当时考虑我可以支付两成的首付才下定,现在银行要求必须出三成的首期,我现在无法支付三成的首付,因此我想要回我的定金,请问我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叔权律师回复:该网友与开发商签订的应为《优先认购协议书》或者《优先认购意向书》之类。通常写明协议标的为某某在建楼盘之优先认购权利,约定签订《优先认购协议书》或者《优先认购意向书》时即缴纳一定金额的定金或者认购金,约定楼盘正式发售时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价。
开发商与房屋意向购买人签订这样的协议,我认为应为无效协议。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开发商与房屋意向购买人签订《优先认购协议书》或者《优先认购意向书》,本质上是在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在建商品房,该行为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优先认购协议书》或者《优先认购意向书》无效。
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开发商因《优先认购协议书》或者《优先认购意向书》而取得的定金或者认购金,应返还给意向买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