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开发商在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收受的定金可以退吗?

时间:2010-08-21 22:40:51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请问开发商在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收受的定金可以退吗?

 

网友问题:

   林律师,您好。
   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希望你不吝赐教。
   我在去年年底的时候在珠海某个楼盘认购了一套房子,交了3万元的定金。当时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的合同上也不是说定金,而是换了个名字叫做优先认购权款。直到现在,开发商才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是现在银行的贷款政策早已改变,我是首套房,但是也出不起三成的首期了,我想要回我的定金,请问我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叔权律师回复:

 

该网友与开发商签订的应为《优先认购协议书》或者《优先认购意向书》之类。通常写明协议标的为某某在建楼盘之优先认购权利,约定签订《优先认购协议书》或者《优先认购意向书》时即缴纳一定金额的定金或者认购金,约定楼盘正式发售时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价。除此之外,还会有订如下一些条款:“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指:开发商)实际尚未取得上述房产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尚未对外公开发售上述房地产”;“甲乙双方同时声明:本意向书的标的并非甲方所开发的上述房产,而是上述房产的优先认购权利,本协议书不能视同于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后,将通知乙方凭本意向书前往甲方指定地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须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甲方办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续。甲方通知乙方的方式有电话、报纸公告或按乙方上述通讯地址书面通知”;“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X日内,乙方未能与甲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有权将乙方意向认购的房产另行处理”;“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本意向书中乙方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每更名一套,甲方收取更名费X万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意向书即自动解除,乙方所执意向书由甲方收回”;等等。 

开发商与房屋意向购买人签订这样的协议,我认为应为无效协议。理由是: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开发商与房屋意向购买人签订《优先认购协议书》或者《优先认购意向书》,本质上是在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在建商品房,该行为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优先认购协议书》或者《优先认购意向书》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开发商因《优先认购协议书》或者《优先认购意向书》而取得的定金或者认购金,应返还给意向买房人。

 

 

 

 

执业机构: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珠海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破产解散 常年顾问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林叔权律师 > 林叔权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