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23 09:02:02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获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定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知道其工资降低后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部分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一、变更劳动报酬的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采用书面形式。
二、用人单位非法降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