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劳动合同违法
时间:2008-08-29 08:38:28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网友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均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我单位至今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近日,单位向我发出了一个要求"倒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公司将与你签订2008年度的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请你接到通知5日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我能不能拒签并主张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林律师回复:
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已知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所以想通过"倒签"劳动合同以规避应承担的支付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拒绝倒签,并要求公司支付从2008年1月1日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二倍工资。
因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