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工资及加班费没有时限,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符

时间:2008-08-29 08:36:55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劳动者追讨工资及加班费没有时间限制

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法又规定,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劳动者追讨工资及加班费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过去几年的工资和加班费都可以追讨。而且,在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还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主张加班费,哪怕是过去几年的,也没有什么具体的根据,要是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没有加班或者是加了班但已经发了加班费,用人单位就可能要照单全收了。这样的规定,显然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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