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31 10:09:22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试用期合同也是劳动合同
网友问题:
您好,我是8月4月来公司上班的,在试用期内,当时才进来的时候签订了一个试用期合同,说试用期内如果辞职就扣除30%-50%的工资,我全薪本来才1200.现在我想辞职,但是公司每个月10号发工资,我本想10号发工资后我就辞职走了,反正在试用期,可是后来一问,同事说,10号只发8月4号到31号的工资,也就是说我如果我干到10号走的话,我就要白干10天,我问我一同事,她说本来第一个月就要扣压10天的工资的,我现在都不知道我该怎么办了,用哪种方法来辞职损失最少?或者没有损失。最好的方法是什么呢?请求您能给我个解决方案!谢谢!十分感谢!
林叔权律师回复:
第一,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尽管单位与你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它也是劳动合同。
第二,试用期的特殊性在于工资标准可以低些,且依法解除合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但是,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就是违法。
第三,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或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足额工资。所以,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全部工资,而且标准是不低于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如果单位不依照规定发给你足额工资,你可以向劳动站投诉,如果不能解决,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附:《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