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和优化民企生存与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

时间:2008-08-31 20:36:30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改善和优化民企生存与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

   在北京的一场主题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推动民企快速发展”的法律专家研讨会上,在听取了一位民企老板讲述的自己所遭遇的一件由于司法机关有罪推断而至其身陷囹圄达五年之久、自己辛苦创办的企业由盛转衰直至资产被强制变卖抵债的案例之后,某德高望重的法学泰斗感慨地说,如果司法判决公正、正确,必然有助于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相反,如果司法不公,或者是错判了,造成的后果必定是致命的,必定会挫伤民营企业家创业、发展的积极性。这位法学家的话引起了与会民企老板及其他学者的共鸣与深思。

   在我看来,虽然法学家的话仅仅涉及政策法制环境中的一个侧面,但是,他之所以已经能够引起人们的共鸣与深思,在于司法机关有罪推断造成民企老板倾家荡产的个案并非绝无仅有,在于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远未消失,在于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动辄飞舞行政处罚“大棒”的案例时有发生;还在于社会对民企及民企老板的“原罪”问题的依然纠缠不清,在于社会上总有一股“均贫富”的幽灵在晃动而且时不时会以“企业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等冠冕堂皇的名义在窥觑着民企老板的腰包,在于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还只是《宪法》的原则宣示及《物权法》的概括表述而已,在于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出口退税及所得税税负水平的调整、利率汇率杠杆的使用而致民企经营成本的增加及营商环境的一定程度的恶化。总之,民企生存与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优化的问题,已经真真切切地摆在了民企及民企老板的面前,使得民企及民企老板已经不能置身度外,使得社会各界不能袖手旁观。

   回顾二十多年的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人们会发现,从农村分田到户到城市个体户如雨后春笋冒出再到以民企为主要成份的非公经济的蓬勃发展,是在突破种种人为的政策条条框框的束搏中做到的,是在几乎没有法律法规禁锢或者较少法律法规约束的灰色地带上求生存谋发展中实现的。人们还会发现,民营经济之所以有今天的份量,民企老板之所以有今天的成就,一直离不开长期存在的较为宽松的仍至于是网开一面的政策法制环境,离不开只讲扶持不讲限制、只讲发展不讲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甚至是先发展再规范的政策法制环境,离不开“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不管黑猫白猫,能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水清则无鱼”、“发展是硬道理”的语境,离不开存在于全社会的深入人心的从政府到民间的“爱商、亲商、为商、安商、富商”的营商环境。

   我们再回头看看当今的民企生存与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虽不能用“恶劣”、“恶化”来形容,甚至也不能用“今非昔比”、“好花不常开、好景不常在”来比喻,但是,用“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此一时彼一时”来说明当今政策法制环境的变化还是实事求是、符合实际的。而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轴的大环境之下,面对已经几乎完全不同的、全新的政策法制环境,民企老板用“面包总会有的”、“适者生存”、“与时俱进”等聊以自慰,也当属暂时的无奈之举。然而,对那些正在临渊羡鱼或者磨刀霍霍准备加入创业大军的人们,对那些已经在拖家带口进行创业的苦行僧们,对那些在苦苦挣扎求生存的大小老板们,对那些已经被市场无情地踢出老板行列重新成为打工阶层的一员但梦想有朝一日再成为老板的心有不甘者,对那些不安于现状正在想方设法谋求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的雄心勃勃者,祈求政策法制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并且希冀政策法制环境能够朝着有利于创业、有利于民企生存、有利于民企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方向演变,则是他们共同的心声,也是他们应有的权利。

   一位著名的民营企业家在谈及民企发展时作了这样的一个比喻:市场好比汪洋大海,企业好比出海的船只,企业家好比船长,大海里的鱼是市场的价值,天气好比国家政治经济政策、法律法规。船造好了,船长也到位了,能不能出海,敢不敢出海,出了海能不能顺利返航,能不能满载而归,最终还得靠天气。其实,这个比喻说的是,人们要创业(造船出海),民企要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捞到肥且大的鱼并且越来越多),既要广阔的市场里有“鱼”,也要企业家本身作为“船长”能掌好舵,还要靠“天”吃饭。这里的“天”就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就是企业所面临的政策法制环境。所以,要创业、要生存、要发展,实在是离不开当地的小环境与整个国家的大环境,离不开一个适合人人能够创业而且创业之后又能够生存并且很好地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

   从政策环境来看,制约着人们成功创业、制约着民企生存与发展的瓶颈有很多,而在当今,主要的有市场准入的政策问题及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问题。首先,由于存在着部门、行业垄断及其他歧视性准入限制,目前民营资本在金融、保险、证券、通信、电力、石化等多个产业领域都存在着实际上的“限入”情况。这些领域的投资基本上由政府包揽,经营大多由行业集团所垄断,即使有些许项目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也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竞争。而有些领域由于准入条件苛刻,门槛过高,前置审批程序繁杂,使得民间资本可望不可及。其次是,事关创业、事关民企生存与发展的政策稳定性、持续性问题。有俗话说“政策稳,天下兴”,说的就是政策稳定性、持续性的重要性。根据专家的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策始终存在着“一大二差”的现象:“一大”是政策通常是朝令夕改,变动性大;“二差”是政策灵活有余,持续性差;重复紊乱,相关性差。也就是说政策的稳定度、持续度低。政策不稳定、不持续,尤其是近几年的出口退税及所得税政策、工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政策、金融信贷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等等的收紧与调整,已经或者正在制约着人们的创业冲动与热情,制约着民企扩大投资、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动力及潜能的释放。

   从法制环境来看,则要审视一下当前法制环境中存在的与鼓励创业、鼓励民企扩大投资及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种种不适应之处:其一,在那些能对法制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观念中存在着不少误区,比如,对基本经济制度认识模糊,对非公有制经济有偏见,以所有制划线论高低,思想还没有能够从所有制的羁绊中解放出来,观念上的滞后导致缺乏冲破固有的制度性、政策性障碍的勇气,从而影响良好法制环境的营造。其二,在一些领域、一些制度中仍然留有严重的歧视性规定,相同的事情、相同的行为,因为所有制不同就实行不同的待遇,比如税收、技术改造、财政支持等方面都有事例存在。其三,对非公有制合法财产权益的刑事法律保护缺乏,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尚欠缺可操作性,以至于侵害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乱收费、乱罚款,自立名目伸手索要钱财的现象履禁不绝。其四,市场准入不规范、不透明,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市场准入范围不一样,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自然垄断经营等领域,对非公有制进入擅自设立禁区,增大难度。其五,各类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原则尚缺乏具体的制度保证,在生产要素的流动、配合上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及权利救济,比如在资金融通、土地使用等方面都还难以做到实际上及事实上的平等。其六,执法不公,随意性大,一些执法活动中,未能使各类企业享有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权利,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当事人,在执法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结果。其七,一些政府机构行政干预过度,审批事项过多,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环节繁杂重复,有些审批条件是针对所有制而设立的,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创业,压抑了非公经济的活力。其八,有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缺乏职业道德,不讲诚信,不尽必要的社会责任,搞不正当竞争,损害了自身的形象,招致社会的指责,降低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任程度,为营造促进其生存与发展的法制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当 然,尽管政策法制环境存在着本文所描述的种种不利于创业、不利于民企生存与发展的演变、现象及种种不适应之处,但是,由于始终拥有一个在基本面上尚能起到鼓励创业与投资、保障民企权益、促进民企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十几年来,我国民企才得以迅速发展,才得以成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发展最快、最为活跃的重要力量。然而,正是由于政策法制环境有沿着朝不利于创业、不利于民企生存与发展演变的趋势,也由于当前的政策法制环境确实存在的制约创业、制约民企生存与发展的种种政策瓶颈,存在着与鼓励创业、鼓励民企扩大投资及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种种法制环境上的不适应之处,所以,民企和民企老板不能回避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法制环境的改善和优化的问题,务必行动起来,主动关注政策变化、政策制定,主动关注法律法规的制订与修订,并尽可能地争取通过参政议政等合法渠道、途径向政策制订者、立法者进言献策,谋求政策法制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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