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要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

时间:2008-09-25 12:29:0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企业家要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

                 林

 

   最近,有一位福建老乡找我,说她的丈夫被抓了,要我帮忙救出来。我一了解,事情是这样的:她的丈夫是从事石材加工与经营的老板,二年前在某区某村与村委合作开采石材,双方签有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采石场由该老板投资经营,村委负责办证。协议签订之后,该老板即投入资金修建通往采石场的道路,购置开采设备,并进行地表清理及试爆破等前期准备工作。试爆破引起了村民的投诉,并被媒体曝光。当地国土资源局随即介入并立案调查,发现该采石场没有开采许可证,遂作出封存、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老板投入的近百万元资金就这样付之东流了。可是,事情到此并未了结。该老板本以为破财消灾,万万没想到还会有今日的牢狱之灾!原来,现在搞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欲杀鸡敬猴,该老板被作为典型挖出来,要追究其非法采矿的刑事责任。而由于有相关领导指示该案要严办,因此,家属申请的取保候审不获批准。目前,侦察机关正委托评估机构就其非法采矿所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被破坏的程度进行评估,将根据评估结果审查起诉。

   了解了上述情形之后,我告诉我老乡,做好她丈夫坐牢的准备。对这种结果,我老乡怎么也想不通:采石场封了,款也罚了,当时又说这事了结了,怎么现在又旧事重提,还要坐牢!她自己一个妇道人家,以前一直在家料理家务,生意上的事都是丈夫打理,现在公司瘫痪了,连债主也找上了门,这下该如何是好?!对此,我在同情之余,只能向她解释,石矿是国家资源,开采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行政机关可以查封、罚款,但是,这只是行政处罚;而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以罚代刑,涉及刑事犯罪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我的解释虽是照搬法律规定的“释法”,但是,我自知并不能让我老乡理解、释然,只能徒增她的忧虑:这下老公不知道会被判多少年呢?!而我在现阶段能作的还是向她“释法”: 按《刑法》规定,犯非法采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里,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介绍上述案例,就是要向企业家们提醒:要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而且要特别注意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现在,社会处于一个调整期,国家建设和谐社会,讲究科学发展,注重生态文明,强调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将带来种种行政、施政、执法理念的转变。而这种调整与转变,在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企业家们也可能面对更多的、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

    上面的案例也许是个案,但是,也是可圈可点的:如果不搞生态文明建设,二年前已经尘埃落定的旧案,今日会被重新挖出来吗?就算按照《刑法》的规定,要追究非法采矿罪,还需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要件,也就是说必须是经有关矿产管理部门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然开采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该老板,虽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可是,他刚搞前期准备就被查封,就被处罚,处罚后采石场就被封存了,根本就不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情形。像这样的情形,就有些匪夷所思了!然而,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企业家们:在潜心发展事业的同时,切记防范法律风险。

    那么,什么是法律风险呢?

    法律风险指的是,企业、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法律本身与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企业、企业家自身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违法行为等而导致的,与企业、企业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还是拿上面的案例来说,该老板投资创办采石场期待的目标是回收投资并营利,然而,事与愿违,他遭遇了采石场被封存、被罚款并可能坐牢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导致这一法律风险发生的原因有二个,一是“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二是企业家自身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没有先办采矿许可证再开工)。

    如上所述,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与不完善性、不规范行为、违法行为等,都是法律风险的成因。

    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是与法律确定性相对应的,它是指法律在很多时候无法为法律纠纷提供一个正确答案。如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就是法律不确定性的典型案例。2006年4月21日,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17.5万元。事发后,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被判处无期。2008年2月22日,案件重审;3月31日,许霆被判处5年徒刑。4月9日,许霆提起上诉。5月22日,终审维持5年徒刑的判决。该案从无期改判5年有期,虽然是司法对民意的善意回应,但围绕着许霆案的核心——许霆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社会争辩也彰显了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

    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与不完善性,这是一个永恒存在的话题。无论法制进程如何,无论法律环境多么的完善,都存在着不确定性与不完善性。《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既昭示着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又昭示着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时光回转十几二十年,老板们根本无需面对开口闭口“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而现如今,老板们在面对维权意识空前高涨的劳动者时,往往只能小心翼翼,否则,将可能遭遇劳动者追讨巨额经济赔偿金。员工自愿不签劳动合同、自愿不购买社会保险,老板也违法,使得老板们无所适从,只能发出“法律为什么会是这样?”的感叹!

    不规范行为相对应的是规范。规范,从广义上理解就是社会及社会组织中明文的或者不明文的规定。而对企业及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这一主题来说,规范,指的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规定、制度。与企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规定、制度相冲突或者不一致的行为,就是不规范行为。当然,没有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者管理制度违法,本身就属于不规范。在实践中,不规范行为往往是诱发法律风险的主因。而这方面的案例不胜枚举。

    违法行为,自然是对应于合法与守法。问题是,企业及企业家为什么会违法?在这方面,马克思说的虽然极端,但是得很经典:“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其核心是,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性与贪婪性,往往使得资本的主人忘记了种种法律上的危险。

    在上述这些因素中,前二个因素是企业及企业家自身所无法左右的,后二个因素则是企业及企业家自身可以克服、控制及避免的。

    全国工商联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在10年内消亡。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这就是中国民营企业的“短命”现象。而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平均寿命是我们的十几倍、几十倍。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是我们的10倍;美国企业平均寿命为40年,为中国的13倍。

    当然,造成企业“短命”的原因有很多,而企业家欠缺基本的法律风险意识及规避风险的必要技巧,往往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很多企业家没有居安思危,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或完成以后,不了解法律风险在于何处,没有意识到要注意和规避法律风险,结果导致功亏一篑。其实,企业及企业家可以通过加强企业及自身的法律风险管理,杜绝或者避免违法行为,尽可能控制与减少经营与管理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最终达致企业及企业家自身不发生或者少发生种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将企业经营成为“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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