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28 14:56:51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律师不要动辄被“包”!
2008年,中国发生很多大事:春节期间的雪灾、512汶川大地震、举办奥运会、三鹿毒奶粉事件,仍至最近的“神七”上天,不甚枚举。也许是巧合,今年关于律师的大事与话题也很多:6月1日起新《律师法》开始实施、个人律师事务所开禁,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连续多年聘下区内所有律师、要求律师们不得再为“民告官”者提供法律援助,北京35位律师强烈呼吁北京律协换届直选、以改变“北京律协成了富人俱乐部”的现状,商务部“立法腐败”官员郭京毅被查处、北京市二位律师涉案,仍至最近的华南虎照事件的周正龙案开审、辩护律师张勇涉嫌是当地公检法所指定而被追问审判的公正性,等等,层出不穷。由此,关于律师的话题也就经常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谈资、各种媒体的评头论足的素材。如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事件,就被喻为政府“包”律师,律师被骂“软骨头”、“吃软饭”;呼吁北京律协换届直选的事件发生之后,网上有相当多的文章追问“律师行业到底出什么事啦?!”周正龙案的辩护律师张勇涉嫌是当地公检法所钦点,是公检法的“御用”律师,致使抗辩形成同盟,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所有这些,都促使作为律师群体中一员的本人,重新想到律师的角色定位。
在西方国家,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律师职业是备受人们尊敬的职业之一。律师在参与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方面享有广泛的“特权”(但这种特权是法律所赋予的,而不是象张某大律师那样由公检法施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公民受控之日起,律师便可以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真正的民主法制国家,律师的人格一定是独立的,不可能出现被政府、被公检法“包”,也不可能被“御用”。国人在谈及律师时,往往对西方律师能跻身于政界乃至进入政党或者政府的权力中心拥有显赫的政治地位而羡慕不已。诚然,在西方,律师的确是一种与政治亲密接触的职业角色,是事实证明最有可能跻身于政界乃至最高权力中心的一种职业。美国的如下事实就颇具说服力: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叶的美国参议院中,律师出身的参议员曾高达60%;美国历届总统中具有律师职业背景的居然占一半以上。
而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主法制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律师制度作为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以至于依附于律师制度而存在的律师职业被人们普遍喻为“低风险、高收入、多自由”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国人的青睐和羡慕,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也不断地提高。
然而,鉴于中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传统惯性,以及中国律师职业群体自身政治诉求的自我压抑等因素,从整体上讲,中国律师仍将长期远离政治权力中心。即使已有屈指可数的律师有幸当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身兼参政议政督政的政治人角色,这也并不意味中国律师进入政治职业共同体的渠道已经畅通,这些兼职政治人角色的律师依然大体上属于体制外的准政治人(在这点上与某些以劳模身份当选的人大代表情形比较类似)。客观地讲,当前极少数律师当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还或多或少带有“花瓶”式的点缀之嫌,尽管并不排除个别律师真正进入了切实履行参政议政督政的政治人角色的状态,甚至确实具有从政的潜在素质和强烈欲望(个别律师也可能通过种种努力幸运地踏上了仕途,但这种“小概率”的个例显然不具有整体代表性)。可以说,从政对处于权力边缘的绝大多数中国律师而言依然是自我压抑、敬而远之、遥不可及的事情。退一步讲,即使打通了律师群体的从政渠道,真正有实力和机遇跻身政界的律师也只能是幸运的极少数,“沉默的大多数”依然要依靠以律师的身份帮人打官司赚取些许律师费谋生。
由此看来,帮人打官司谋生才是现阶段律师们的正道。《律师法》本身对律师的定义,就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样的定义,就已经限定了律师职业的“谋生”属性。其实,律师就是为客户(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执业人员,律师与委托人(公民个人或企业、组织等)的法律服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有偿的民事代理关系,维护客户的权益和为客户谋利益乃是律师执业的基本理念,官司的输赢和客户的满意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律师收入的高低乃至生存的命运。因此,在现阶段,律师面对现实,认清这点,以免好高骛远,误入歧途。当然啦,律师虽然人在江湖,可能难免身不由己,难免不为五斗米折腰,但是,律师还是需要有点骨气的,动辄被“包”,就愧对律师这一法律之师的称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