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服务业法律风险防范(上)

时间:2008-11-23 18:02:22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汽车维修服务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车辆自燃,维修中心举证不能被判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吴某于1997年3月6日花了近49万元购买了一辆三菱帕杰罗小汽车。车辆未购买自燃险。2001年3月31日,吴某将该车交给珠海某汽车维修中心进行全车检查、维修。车辆进厂时,双方未办理车辆入厂交接手续。维修中心对该车作了全车检查,并更换了风格、刹车油、汽油格、水箱、正时皮带、后平行杆胶、冷气、恒温器、油箱浮子、雨刮片等。2001年4月7日,维修中心未要求吴某作任何确认即让其将车辆开走。吴某在将车开到珠海某加油站加油时,发现该车有冒烟的迹象并闻到焦糊味,吴某便打电话给维修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随后赶赴现场查看,认为是水蒸气,没问题,可以开走。

    2001年4月14日凌晨,吴某驾驶该车在京珠高速公路番禺段行驶时突然起火,整车严重烧毁报废。经番禺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该车起火原因为发动机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经评估公司评估,该车辆重置价为294924元,现只剩残值500元。另外,吴某赔偿毁车拆检费1330元,向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公司支付路面损毁费3920元。吴某认为车辆起火原因系维修中心的不当维修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维修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维修中心答辩称,维修仅涉及机械项目,没有动过电气线路,因此,车辆自燃与本次维修质量无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维修中心承接车辆维修,没有办理入厂及出厂交接手续,没有向车主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虽主张维修仅涉及机械项目,没有动过电气线路,但是,却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吴某取车后在加油站加油时发现车有冒烟的迹象,向维修中心工作人员提出,工作人员经复检后认为是水蒸气,没问题,当时吴某虽未提出异议而将车开走,系出于对维修中心的信赖,不应视为对维修中心修理成果的认可与接受;吴某车辆经维修中心工作人员复查后开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了的燃烧事故,维修中心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导致本事故发生的事由。综上,维修中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由此推定维修中心的维修行为与吴某车辆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判令维修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维修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维修中心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由,判决驳回维修中心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因车辆维修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维修中心败诉的原因在于其因维修管理不规范而导致无法举证证明吴某车辆自燃的原因与维修车辆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维修中心的教训在于,在车辆进厂及维修竣工出厂交接时没有办理车辆的交接手续,没有详细约定、记录车辆维修项目并经车主确认。在汽车维修服务业,类似的案例很多,尽管具体的情形可能不同,但是,所有的案例都在提醒汽车维修服务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只有管理规范了才可能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众所周知,近年来,随着道路运输业的迅猛发展,社会汽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与之相伴随的是,汽车维修服务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汽车维修服务行业正在成为汽车产业链上利润最大的一块“蛋糕”。但是,汽车售后市场普遍存在着无序的竞争以及管理上的不规范,不仅严重制约中国汽车售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会给汽车维修服务企业本身带来诸多法律风险。

   那么,什么是法律风险呢?法律风险有哪些成因?法律风险有哪些类型?企业如果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将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等等这些问题,我将分期探讨与介绍。敬请读者留意。

 

(一)法律风险及法律风险的成因

   法律风险指的是,企业、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法律本身与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企业、企业家自身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违法行为等而导致的,与企业、企业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拿前的案例来说,该维修中心之所以要承担车辆自燃损失赔偿责任这一“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原因就在于其维修管理中存在着种种“不规范行为”。

    不规范行为相对应的是规范。规范,从广义上理解就是社会及社会组织中明文的或者不明文的规定。而对企业及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这一主题来说,规范,指的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规定、制度。与企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规定、制度相冲突或者不一致的行为,就是不规范行为。当然,没有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者管理制度违法,本身就属于不规范。在实践中,不规范行为往往是诱发法律风险发生的主因。

    如上所述,除不规范行为外,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与不完善性、违法行为等等,都是法律风险的成因。

    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是与法律确定性相对应的,它是指法律在很多时候无法为法律纠纷提供一个正确答案。如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就是法律不确定性的典型案例。2006年4月21日,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17.5万元。事发后,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被判处无期。2008年2月22日,案件重审;3月31日,许霆被判处5年徒刑。4月9日,许霆提起上诉。5月22日,终审维持5年徒刑的判决。该案从无期改判5年有期,虽然是司法对民意的善意回应,但围绕着许霆案的核心——许霆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社会争辩也彰显了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

    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与不完善性,这是一个永恒存在的话题。无论法制进程如何,无论法律环境多么的完善,都存在着不确定性与不完善性。《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既昭示着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又昭示着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时光回转十几二十年,老板们根本无需面对开口闭口“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而现如今,老板们在面对维权意识空前高涨的劳动者时,往往只能小心翼翼,否则,将可能遭遇劳动者追讨巨额经济赔偿金。而员工自愿不签劳动合同、自愿不购买社会保险,老板也违法,使得老板们无所适从,只能发出“法律为什么会是这样?”的感叹!

    违法行为,自然是对应于合法与守法。问题是,企业及企业家为什么会违法?在这方面,马克思说的虽然极端,但是得很经典:“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其核心是,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性与贪婪性,往往使得资本的主人忘记了种种法律上的危险。

    在上述这些因素中,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与不完善性是企业及企业家自身所无法左右的,而不规范行为、违法行为这二个因素则是企业及企业家自身可以克服、控制及避免的。企业及企业家完全可以通过加强企业及自身的法律风险管理,杜绝或者避免违法行为,尽可能控制与减少经营与管理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最终达致企业及企业家自身不发生或者少发生种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将企业经营成为“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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