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准妈妈”权益

时间:2008-10-13 16:18:14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法律保护“准妈妈”权益 

 

  就刘小姐等“准妈妈”在工作中遭遇不公正待遇问题,记者连线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进行咨询。 

  据林叔权律师调查,为了推卸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保护责任,企业,尤其一些私营企业,想方设法迫使女职工“自动离职”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珠海某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刘小姐的遭遇,只是这种现象的一个宿影。林律师表示,“准妈妈”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益,遭受不公正待遇应该勇敢站出来,依法维权。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应该受到舆论谴责。 

  林律师解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照这些规定,无论用人单位以什么样的借口、以什么样的方式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行为。 

  在执业过程中,往往遇到一些特例。如女职工孕期内合同期满而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属于自然终止,单位只是不再续订,并不存在侵犯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问题。其实,这种作法也是违法的。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对此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有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甚至签定霸王条款,单方面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等。凡此种种均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干涉和侵犯,违反《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意图剥夺“准妈妈们”劳动权的种种企图,说明了我国对女职工在孕、产、哺中的劳动权益保护还任重道远。 

  林律师告诉记者,可喜的是,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特别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劳动权益保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政府部门也加大监管和保护力度,情况正进一步改善。据悉,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工作部署,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今年,珠海市将全面开展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推行工作。其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将明确写进合同。根据市总工会要求,已经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女职工占50%以上的,都应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其他企业在集体合同中有女职工权益方面的专章或条款的,应当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应当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产假、产假待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等权益也是社会重点关注的。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对女职工产假、产假待遇及适用范围等事宜都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市政府于二○○五年四月十九日颁布的《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也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参保人产假前月工资收入。这也就意味着, 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随意辞退孕妇,而且要按规定给女职工放产假,给予产假待遇,购买生育保险,提供医疗保健。 

  就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维权和解决途径,林律师支招: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肆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法律、法规也规定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执业机构: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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