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7 20:46:52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律师服务
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大公威德顾(2008)字第 号
聘任方(下称甲方):珠海保税区西尾食品有限公司
受聘方(下称乙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因公司业务所需,拟聘任乙方律师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签订如下条款:
一、乙方指定林叔权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下的法律顾问服务。
二、法律顾问工作项目:
1.对甲方业务之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及时、准确之法律咨询意见。
2.协助甲方规范公司业务所涉之法律文件、法律行为,如经济合同、工作传单、法律信函等。
3.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4.受甲方委托或要求,及时为甲方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或培训。
5.协助办理各类行政登记、变更等手续(如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
6.帮助甲方周密、准确处理其业务中出现之非诉讼纠纷之前期工作,并对甲方委托的业务进行严格保密。
7.按期完成甲方委托之草拟、审查之法律文件。
8.优先受理甲方委托之需要律师参与之经济项目法律文件起草、谈判以及经济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之代理业务。
9.代表甲方参加有关项目的谈判、起草法律文件、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或见证书。
三、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1.为能给甲方提供品质优良之法律顾问工作,乙方期望甲方根据业务所需,采用提前预约之方式,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收集、审查有关资料,草拟有关法律文件,为甲方全面提供上述法律帮助。如甲方遇有紧急事务,可及时通知乙方予以解决,即使乙方林叔权律师因其它事务不能及时到场,乙方也将委派其他律师或者律师助理予以协助。
2.每月固定一次(暂定为每月最后一周之星期 下午 点)由乙方林叔权律师到甲方工作场所审核甲方的相关文件并听取甲方本月度的相关工作情况后以会议形式向甲方提出指导意见。
四、甲方提供协助内容:
1.甲方应为法律顾问提供有关业务的资料文件,并保证其资料文件之真实可靠性。
2.甲方应将真实法律意图告诉乙方,以便提供准确之法律帮助。
3.甲方应负责法律顾问为提供上述第二条各项相关法律事务而外出公干(珠海市外)之一切交通、食宿与差旅津贴。
4.甲方可根据需要,指定固定人选作为公司法律顾问联系人。
5、甲方可在其所有的宣传资料、广告(包括户外广告)上写上:“常年法律顾问: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 林叔权律师”。
五、聘任期限:一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六、收费:
1、乙方收取法律顾问费 人民币/年,在本合同签订时收取。。
2、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从事仲裁与诉讼之代理业务,应按每一单业务的具体情况支付律师代理费,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标准按粤价【2006】298文规定。
3. 甲方委托出具的乙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或见证书,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收费。
七、违约责任:
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加以更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甲方有权书面提醒乙方加以更正,如乙方未加更正而给甲方造成任何不良之影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并退还相关律师费用。
八、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聘任方: 受聘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2008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中国·广东·珠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