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25 16:58:40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年终奖通过私人账号支付
劳动者因举证不能未能计入工资总额
李先生在珠海某公司工作了十几年,2008年3月公司因业务收缩裁减人员,李先生在被裁者之列。李先生收到该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由于未能与该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补缴社保费等事宜达成协议,李先生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诉求。
因该公司只同意按李先生2917元/月的工资标准计付经济补偿金,而李先生主张应将其2007年年底收到的65000元年终奖计入工资总额来计算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是,该公司不承认2007年底曾向李先生支付了65000元年终奖。而李先生主张该款确实是公司发给的年终奖,只是该公司为了避税,该款不是通过该公司直接支付,而是经由某关联公司出纳的个人账号转帐支付。然而,该公司反对李先生的说法,认为李先生无法证明其所言,不能采信。仲裁委支持了该公司的意见,不支持将该款计入工资总额。
李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调查取证证实2007年底汇入李先生私人账户65000元的开户人姓名为黎小姐。该公司也承认黎小姐系该公司的一个关联企业的出纳,但否认曾委托该企业通过黎小姐的私人账号向李先生支付年终奖。因李先生未能提交其它证据证明这笔款系该公司委托支付,该公司又否认通过黎小姐的账号向李先生支付过奖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认为李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支持李先生关于该笔款项应计入工资总额计算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