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28 12:07:03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A小姐新房天花板是倾斜的,业主该如何维权?
A小姐买了套顶楼的商品房,日前收楼,发现天花板是倾斜的,最大两边距离地面相差10厘米,最小也有5厘米。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表示自己是按照设计图纸设计的,没错,不予回应。您能否给她点建议: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林律师回复: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上述规定划出了人民法院处理房屋质量纠纷的两条底线,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二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A小姐的情形与上述两条底线都对不上号,天花板倾斜既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也未严重到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因此,她既无权要求开发商退房,也无权要求赔偿,只能要求开发商修复;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再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