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珠海金碧房地产诉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时间:2008-11-23 17:53:12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行政起诉状

 

原告:珠海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珠海市斗门区城东商贸城A区

法定代表人:高伟

 

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住址: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02号

负责人:夏克军

 

诉讼请求:

1、          判令撤销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2008年3月6日作出的《关于珠海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丽江·东第一期”房产项目地价核准的复函》(珠国土斗函【2008】40号);

2、          判令撤销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2008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珠海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丽江·东第一期”房产项目地价核准的复函》(珠国土斗函【2008】101号);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4月28日15时30分左右,原告通过珠海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从珠海市斗门区恒业房产开发公司受让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桥东永福二路的面积34457.68平方米土地。原告在成交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了全部地价款¥22053000.00元,并办妥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随后,原告对该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2006年7月14日,珠海市规划局斗门分局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之二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点中核准该宗地的容积率为1.75。2007年1月29日,珠海市规划局斗门分局向原告下达《关于超容积率办理相关手续的函》(珠规斗(建工)函【2007】12号),该函要求原告在容积率为1.75以内的建筑面积,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3316551.7元,对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容积率1.75部分的建筑面积5153.52平方米,向被告补交地价款。2007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缴款通知书》和《珠海市土地有偿出入计费单》,要求被告补交超过规划部门审批的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为5153.52平方米的地价款1700661.6元。原告在2007年2月2日即将市政建设配套费和补交地价款全部付清。随后,原告顺利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7年12月份,原告开发的“金碧丽江·东第一期”楼盘销售将磬,业主已陆续入住,原告在办理确权登记并协助业主办理《房地产权证》时,被告却于2008年3月6日向原告下达《关于珠海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丽江·东第一期”房产项目地价核准的复函》(珠国土斗函【2008】40号),要求原告缴纳容积率为1.0~1.75部分地价款9742909.00元,2008年4月15日,被告又下达《关于珠海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丽江·东第一期”房产项目地价核准的复函》(珠国土斗函【2008】101号),将珠国土斗函【2008】40号文件要求原告缴纳的地价款调整为9409592.50元并宣布珠国土斗函【2008】40号文作废。被告在珠国土斗函【2008】101号文件中称,原告若不缴纳该笔地价款,则不给原告办理确权登记,也不给金碧丽江·东第业主办理《房地产权证》。

    事实上,对于被告在珠国土斗函【2008】101号文件中所称的容积率1.0~1.75部分的地价款,原告早在2007年2月2日就按照珠海市规划局斗门分局《关于超容积率办理相关手续的函》(珠规斗(建工)函【2007】12号)的要求交清,共计3316551.7元。现被告在原告办理确权登记并为金碧丽江·东第数百业主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却要求原告另行补交9409592.50元地价款,缺乏法律依据。在原告楼盘已售罄,业主急于办理产权证时以不补交就不进行确权登记为由迫使原告缴纳该笔巨额费用,也是不合理的。

    综上,被告在原告已经交清了全部地价款,办理了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基本售罄,原告办理确权登记并协助业主办理《房地产权证》时,竟然要求原告再次补交所谓的地价款,被告的这种行为既缺乏法律依据,也造成原告在制订房屋销售价格时不能将被告要求补交的9409592.50元款项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同时,被告这一行为还是对金碧丽江·东第一期数百名业主权益的侵害,导致业主极为不满,数次集体向政府投诉。因此,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珠海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丽江·东第一期”房产项目地价核准的复函》(珠国土斗函【2008】101号)。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珠海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5日
执业机构: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珠海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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