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服务业法律风险防范(中)

时间:2008-11-23 18:07:41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汽车维修服务法律风险防范(中)

                                林叔权

案例】车辆自燃,车主无法确定责任人,将厂家、销售商、维修商和拖车服务公司全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林女士在中山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XX牌小汽车一辆。购车后,林女士一直在珠海某车辆维修中心进行维修保养。2006年12月24日晚九点,林女士的丈夫王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珠海拱北某路口时发生自燃,致使车身前半部分和车内财物烧毁。出事后林女士电话通知珠海经销XX牌小汽车的4S店(也是该品牌汽车特约维修商)将车从事故现场拖走,此后该车一直停在该4S店。经珠海市公安消防局消防大队现场勘察认定,起火原因是由于该车线路故障引起火灾。2007年1月12日,承保该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该车辆商业险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未投保“机动车辆自燃损失险”。

    林女士认为,线路故障引起自燃,可能是由于车辆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也可能是保养质量问题。该车前几天在珠海的上述维修中心保养过。由于无法确定该车的质量问题是在购买前即存在还是在维修保养后出现的,林女士为保险起见,将车辆销售商、车辆制造厂家、车辆维修中心和事故发生后提供拖车服务的4S店全告上了法庭,索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要求诸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辆维修中心及4S店被列为被告后,均认为林女士车辆自燃与自身无关。尤其是4S店,认为是应车主林女士的请求将车辆拖回的,真是吃力不讨好,答辩称林女士车辆自燃的损失与拖车行为无关,并反诉林女士要求支付拖车费和停车费。

法院审理

    本案目前尚未审理终结。但法院已就四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作出了裁定。法院认为:原告林女士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而事故小汽车既不是在车辆维修中心购买,也不是在提供拖车服务的4S店购买,因此该两家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属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而由于4S店不是本案被告,因而不能提起反诉,且该反诉系服务合同纠纷,与原告提起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林女士对车辆维修保养中心和4S店的起诉,同时驳回4S店对林女士的反诉。法院的裁定做出之后,林女士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由于等待林女士的上诉结果,目前,林女士与车辆制造厂家、车辆销售商之间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仍未开庭审理。而车辆维修中心最终是否会因为维修保养过林女士的车辆而成为被告,4S店最终是否会因纯属应林女士的请求拖车而成为被告,均不得而知。至于4S店,尚有其它烦恼:该如何处理林女士的事故车?又该如何向林女士追讨拖车费与停车费?

 

    本案是一起看似简单但法律关系甚为复杂的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林女士为了使车辆自燃的损失得到补偿,利用法律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不分青红皂白,把自认为与其车辆损害有关联的车辆销售商、车辆制造厂家、车辆维修中心和提供拖车服务的4S店全告上了法庭,而且在法院已经裁定了车辆维修中心和4S店诉讼主体不适格(即林女士告错对象了!)的情形下,还不依不饶,要用尽法律所允许的诉讼程序(上诉的权利),将车辆维修中心和4S店紧紧缠住不放。

    此种情形,即“缠讼”!“缠讼”是一种合法的滥诉行为,对“缠”者而言是法律权利,而对被“缠”者来说虽是在遭受“诉累”,有时甚至是一种苦不堪言的诉讼之累,但是,由于被诉是一项法律责任,车辆维修中心和4S店诉讼也只能忍受并耐心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本案中,车辆维修中心和4S店的遭遇就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风险,是一种由于法律规定本身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说明法律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及一定程度上不可抗拒性。本期就来谈谈法律风险的特性这一主题。

     

(二)法律风险的特性

    “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这是美国通用公司(GE)CEO杰克.韦尔奇先生的一句名言,从中可以看出杰克.韦尔奇先生惧怕法律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不可抗拒性,也惧怕法律风险的损失性甚至是毁灭性、致命性。然而,法律风险除这些特性之外,还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等特性。

    ——法律风险的不可预测性。

    法律风险的不可预测性,简单而言,指的是与企业、企业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何时会发生、发生后将持续多久、影响有多大、可不可以通过人为的主观努力而消除,等等,都是事先无法预知的,或者是,即使可以事先预判,但是也很难估算预测的准确性。以诉讼为例,虽然人们常将“我告你!”“你告我!”放在嘴边,可是,有些诉讼的发生还是不可预知的,往往等到法院寄来了传票才知道被告。而且,诉讼的结果是输还是赢,通常也只有等到拿了生效的判决才知道。

    在本期的案例中,4S店作为某汽车品牌的特约销售商和维修商,及时救助故障车辆(即使故障车辆并非尤其所售)是其与该品牌车辆制造商所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的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所以经常应车主的请求拖车。但是,象这样因拖车而招致官司的,4S店老板说,“做梦都没有想到!”。没想到会作被告,更没有想到因拖车而成为被告,这就是法律风险的不可预测性的一个侧面。法律风险的不可预测性的一个侧面是,4S店老板无法知道诉讼将维持多长时间,也不知道诉讼的结果如何,还无法预计诉讼本身的成本。

——法律风险的不可抗拒性。

    法律风险的发生可以预防,使之不发生(如为避免诉讼发生的主动履行债务,主动和解);发生之后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使不利后果的影响降到最低。但是,一旦法律风险发生了,当事人就要去面对,不可抗拒,否则,法律风险会按其自身规律发酵,产生影响。如诉讼发生后,法院做出了判决,即使是当事人没有去应诉,没有答辩,没有出庭,甚至不签收法院的传票和判决文书,也是不管用的。因为,法律规定了,不去应诉、不答辩、不出庭,属于当事人可以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但是,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的“驼鸟”作法本身就是一种法律风险,相关的法律后果(可能是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却不会能因当事人的“不作为”而不出现。

——法律风险的损失性(毁灭性、致命性)。

    企业的每一步经营活动都有法律风险相伴随,在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中,法律风险有可能是最大的风险之一:有多少气壮如牛的企业因为一场始料不及的诉讼而倾家荡产;又有多少名声显赫的商界精英因一个法律上的失误而身陷囹圄。

    法律风险几乎都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只是损失大小而已。案例中,因林女士的“缠诉”,不论官司最终的输赢, 4S店不仅赔了时间,还因聘请律师应诉而支付了律师费,并因反诉而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即使有的企业在经营中能从承担法律风险的行为中得到获利(如欠税、偷税、漏税),可是,一旦法律风险发生实际损害时,所取得的这些也许将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在违法的风险中,企业从违法行为的获利都将作为违法所得被有关机关没收。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法律风险绝大多数为损失性风险,有的甚至是毁灭性、致命性的风险。而只有极少数法律风险可能会具有法律上的获利(投机性获利),如永不被查处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获利。但是,这种获利也往往可能会是物质上的得利,精神上的折磨与损失。

——法律风险的隐蔽性、复杂性。

    很多的法律风险都蕴藏在“合法”的外衣之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容易被非专业人士所发觉与认识。企业在实际的运营中所遭遇的法律风险,往往不仅仅涉及一个法律关系,或者不仅仅涉及一个法律关系下的一个法律风险,因此,一个法律风险往往是多个或者多种法律风险的组合。

     以本期案例为例,车辆维修中心最终是否会因为曾经维修保养过林女士的车辆而成为被告,4S店最终是否会因纯属应林女士的请求拖车而成为被告,之所以要等法院的终审裁判出来才知道,就是因为法律风险的隐蔽性、复杂性。其中既有法律规定本身的复杂性,也有主审法官的主观性。而4S店该如何处理林女士的事故车?又该如何向林女士追讨拖车费与停车费?也是源于法律风险的隐蔽性及复杂性。虽然4S店认为,它是应林女士的请求而拖车的,且车辆的自燃发生在拖车前,不可能因为是拖车行为而导致车辆自燃,也就是说车辆自燃与拖车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是适格的被告。可是,林女士主张,她之所以列4S店为被告,并非因4S店拖车,而是由于4S店拖车回厂之后,未经其许可拆检了事故车(其实,林女士已经口头同意4S店工作人员拆检,4S店工作人员疏忽而没有作书面确认),并且在未经其同意之下,通知了中山的汽车经销商及上海的制造厂驻广东办事处人员拆检了事故车,致使事故车无法保留事故发生后的原状,造成鉴定机构难以鉴定事故原因。在此,我们姑且不论林女士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单就其诉由就可知其中的复杂性了。

    而且,企业的风险除了法律风险外,还有自然风险与商业风险,在实践中,三种风险往往具有关联性及不可切割性,往往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往往互为因果。如此,就使得法律风险更显复杂。如地震,对保险公司而言,本为纯粹的自然风险,可是,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地震不属于免陪的保险合同约定,法律风险(保险理赔)就可能因此而产生了。还有,在汽车销售中,4S店向厂家预订某种型号的车辆、买车人向4S店预订某款车辆,本为常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本来只应当存在厂家从4S店赢利多或少、4S店从买车人赢利多或少的商业风险。可是,自2008年9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汽车消费税,影响了成本,最终可能导致订车合同的价格调整,因而,对厂家、4S店和买车人,因三者均为合同的当事人,因价款的可能调整而产生了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诉讼风险。

 

    企业的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过程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企业的每一步经营活动都可能有法律风险相伴随;法律风险的成因复杂;法律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不可抗拒性、损失性(毁灭性、致命性)、隐秘性和复杂性等特性。而企业作为一个组织体及经济体,从筹建到成立之后的运营时刻都处于复杂的法律环境中,其所从事的决策或者交易与法律法律风险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法律问题的出现及相应的法律风险的发生常常是企业全局运作中一系列因果关系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在这种状况下,只有在识别法律风险的成因的同时,充分认识法律风险的特性,企业及企业家才能清楚认识法律风险的危害性,及早发现企业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最终寻求到解救法律困境、治理法律风险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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