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26 13:14:34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工人误把油门当刹车撞伤了自己的脚,由谁买单?
陶X兵,重庆人,于2007年11月25日进入XX物流有限公司处开挂车。双方于2007年12月2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中约定了陶X兵向公司交纳3000元风险责任金,陶X兵如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后,将返还风险责任金3000元。2008年1月16日公司为陶X兵办理了社保相关手续并补缴了1月份的社保费。2008年1月14日陶X兵受公司调度安排,驾驶粤C05556牵引车,在公司车场内进行转柜过车任务,当车开到一个弯道时,前面来了一只猫,陶X兵惊慌失措,将油门当刹车踩,加快车速冲向了附近堆放的货柜,造成车辆严重损坏,陶X兵双腿被夹在车内,经公司人员紧急施救方得出来,并由120车送院治疗。后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由此次事故造成的脚伤构成十级伤残。由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应由谁承担双方产生争议而对薄公堂。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风险责任金的收取是否合法。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共同约定了风险责任金,此项约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用人单位返还责任金。
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是,在员工出事后用人单位才急匆匆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职工是否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如果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受伤工人受伤后是否就得自己掏腰包了呢?很明显,无论从维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还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都绝对摆脱不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是由于用人单位一方的原因造成的陶X兵未能享受到社保工伤待遇。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由用人单位向受伤职工按照工伤待遇支付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