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老板的和被老板“炒”的应注意些什么?

时间:2008-12-15 21:46:58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年终岁末,“炒”老板的和被老板“炒”的应注意些什么?

 

    年终岁末,原本是工薪阶层“炒”老板的“鱿鱼”和被老板“炒鱿鱼”的高发期。而今年,由于国家重磅连续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部法律法规,致使“炒”与“被炒”更加频繁,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态势。那么,对于工薪阶层而言,在“炒”与“被炒”中,应当注意些什么呢?下面,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一些主要问题作如下提示:

 

    一、不管是“炒”老板还是被老板“炒”,都要首先看看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都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入职,而用人单位没有在2008年1月31日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自2008年2月1日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前,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由此,劳动者在年终,不论是自己炒老板的鱿鱼还是被老板炒鱿鱼,都不要忘了追讨二倍工资。

   

       二、“通知解除”是劳动者在年终岁末跳槽或者辞工回家的法宝。

 

    年终岁末,往往会有大量的员工准备跳槽或者辞工回家,而用人单位为了保证春节期间及节后的正常生产与营业,常常会想出种种理由意图留住或者拖住员工,如威胁节前不发工资、不发年终奖等等。如果劳动者一定要辞工回家或者在节后跳槽,往往就会因“自动离职”而拿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现在,《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劳动者拥有了在年终岁末跳槽或者辞工回家而劳动报酬等权利又不被侵害的法宝。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据此,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三、年终岁末之际,合同虽已到期,但几类人员可将劳动关系拖过元旦或者春节。

 

    2009年元旦与春节都在元月份,而很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在元旦前届满,这样就产生了“空挡期”,在过节期间既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只能默默羡慕那些在享受法定节假日的人们。其实,很多人并不知道有几类人员可将劳动关系拖过元旦或者春节。

    第一类人员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类人员是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职务任期内的员工,劳动合同续延至任期满(《工会工作条例》);第三类是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类人员是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四、用人单位节前大量裁员,节后再批量招工,被裁减的人员有法定的优先留用权及优先录用权。

 

    由于2009年元旦与春节都在元月份,再加上星期六、星期日,2009年元月份、二月份放假天数多,再加上金融海啸的影响,许多用人单位在节前以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为由大量裁员,节后再根据订单情况批量招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被裁减人员首先要注意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对象及程序是否合法;其次要看自己是否属于优先留用的范围;再次是要知道如果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自己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录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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