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02 11:23:27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 讨回个公道”网友问题:
04年我看中了老香洲一楼盘,售价每平方4000元,当时下了20000块钱的定金,并签订了合同。后来发现该楼盘当时是没有预售证的,可定金售楼部硬是不给退,后来该楼盘一直未能出售,最近该楼盘被另一老板收购,并开始正式发售,可新老板说要以现在的每平方均价8000元出售,以前的合同不再承认,请问,我能否以之前的合同中的原价买房呢?
林叔权律师回复:
“讨回个公道”的问题比较复杂,只能依据其叙述谈点看法。
首先,要确定收购该楼盘的老板是通过什么渠道、以什么方式收购该楼盘的。
收购楼盘(烂尾楼盘)一般有二种渠道:一是通过政府主导,如前几年珠海为了盘活烂尾楼盘,政府主导出台“一楼一策”;一是循市场途径,政府完全不参与。而不 论是何种渠道,收购人在收购时,通常有二种方式:一是收购股权,即该楼盘的建设单位保持不变,只是换了老板(股东),此种情形下,相关的开发资质、债权债务是延续的;一是项目收购,即收购只涉及楼盘本身,不涉及原开发商(建设单位),此种情形下,新老板通常不理旧事。
在政府主导(政府牵头)的渠道,通常对该楼盘的历史状况会有“盘点”,包括预售情况、债权债务,也包括预购人的权益保护方式。而完全的市场途径,已经预售或者预订的如何处理,要视收购合同的具体约定。而即便是政府主导的收购,也同样存在股权收购及单纯的项目收购这二种收购方式。
其次,即便“讨回个公道”的楼盘既属于政府主导,又属于股权收购,能不能讨回个公道,也还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004年与开发商签订的是何种合同?因当时该楼盘还没有预售证,所以估计签订的只是《认购书》或者《临时买卖合同》之类,而不可能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根本谈不上进行了预售登记。如此,“讨回个公道”有可能讨回的所谓“公道”最多也可能是债权(20000元定金),根本不可能是“以之前的合同中的原价买房”。至于20000元定金这一债权,能否实现,也是个未知数:既涉及《认购书》或者《临时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涉及到时效(如果通过诉讼解决的话)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