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班时间网聊”为由辞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时间:2009-04-12 09:45:46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网友问题:

   公司以“员工上班时间存在网络聊天的行为”为由将员工辞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回复:

   在界定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之前,我们应先看看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合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还为“合法解除”设定了条件,即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

   本问题的情形,用人单位显然是依据上述规定辞退员工的。问题是,“员工上班时间存在网络聊天的行为”是否就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情形?答案是:未必!

    首先,规章制度中必须明文规定禁止员工上班时“网聊”。而这种规定还必须是明确、没有歧义的:应区分正常工作、业务联络与“网聊”的区别,还应规定何种情形的“网聊”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持续时间、是否因“网聊”影响正常工作、是否因“网聊”泄露了商业秘密、是否在被警告之后仍屡次重犯等等。而最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必须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网聊”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上述规章制度必须依照“民主程序”制定(经工会或者职代会),还必须向员工作了有效的“公示”。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综上,《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权利,且在“合法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但是,用人单位也难以随意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的主张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存在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如本问题的情形,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存在“网聊”行为且其程度已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十分困难。

 

执业机构: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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