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16 23:07:19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经济适用房原业主不同意办理过户,我该怎么办?
网友问题:
我在2002年买了一套二手房,是某公司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当时买此房时,还没有办房产证,2005年才办的房产证。当时我们之间就签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原业主的房产证办下之后,因我工作忙没去办过户。我最近要办过户,但原业主要我再给一笔钱才肯办。试问,我该怎么处理?原业主如果要回这套房子,我又要如何处理?
林叔权律师回复:
这位网友须知道珠海市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规定。
2000年9月30日,珠海市政府颁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参照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准予平价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意即珠海市自2009年9月30日起允许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交易办法参照房改房交易办法。而关于房改房交易,1999年10月1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珠海市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房改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上市交易:(一)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二)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依照市政府规定按成本价补足购房款,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三)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第十条规定,房改房上市交易时,按成交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3%交纳契税,按1.3%交纳个人所得税,按0.5%交纳交易费。免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此,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必须按成交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缴纳相关税费。
本案中,原业主要买方再给一笔钱,才同意过户。但是,要求给的钱是属于什么性质的,网友没有交代清楚。如果是属于房屋升值差价,我认为,原业主的要求不合理,买方可以拒绝。如果是属于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由于原来的转让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因此,买方可以主动承担也可以拒绝。
至于原业主有没有权利要回这套房子,我认为,原业主无权要求再要回。因为,在珠海,自2000年9月30日起,经济适用房就允许上市交易,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原业主无权单方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