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05 12:13:24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网友问题:
我在公司兼任工会主席,能否享受行政副职的待遇?
我是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去年三月份公司成立工会,我被选为工会主席。我了解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我当时就与公司总经理提出应给予我公司副总的待遇,但总经理说我们公司是私营企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对我们公司没有约束力,所以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是不是有权要求享受副总待遇?我能否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争取到这种权利?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回复: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确有“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但我认为,你没有权利享受副总待遇,也无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得到这种待遇。只是,你没有权利享受副总待遇并非因为你所在公司属于私营企业。
首先,企业的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副主席是否有权享受行政副职待遇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工会主席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你的主张涉及工会与企业的关系问题。由于你的问题不是工会主席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所以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根据《工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由于工会与所在企业之间是相互支持的平等关系,因而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和《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予以处理。你如果以工会主席名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行政副总的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会不予受理。
其次,“工会主席享受行政副职待遇”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 工会主席享受行政副职待遇缺乏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均没有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必须享受企业行政副职的工资待遇,更没有规定该工资待遇必须由所在企业支付。《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是全国总工会通过的一个内部文件。根据《工会法》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总工会是群众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它不是国家立法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未取得法律授权的前提下,不具有立法权,其制定并通过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
第二,即使是《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其中的“工会主席”指的是专职的工会主席而不是兼职的工会主席。因为,根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2项和第4项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家财政列支;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由国家财政列支。因此,“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是指专职的工会主席,其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及其他福利待遇在由国家财政列支时,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而兼职工会主席的补贴,由上级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企业方面没有必须支付工会兼职干部补贴的义务。
至于劳动者兼任工会主席的劳动报酬问题,应依照其作为劳动者身份的工作岗位确定。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不管劳动者在社会上担任何种职务,拥有何种身份,均与用人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因为劳动者在企业工会兼任主席就必须给予高于其作为劳动者本身所在岗位的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