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15 19:08:32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网友问题:
用人单位以我无法提供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为由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
我去年底因原单位裁员而离职,今年4月份到现在的公司上班。上班后我要求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我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我就回去找原单位出具证明,但原单位已经停业,人员都已经基本走光,找不到人帮我开证明。公司就以我无法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为由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回复:
网友所在公司的作法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带有任何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当然,作为劳动者也应注意,在离职时务必记住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具体要求: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