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工伤致残十级,单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时间:2009-05-25 19:01:07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网友问题:

 

   我因工伤致残十级,单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我在某公司车间做搬运工,2008年10月某日上班时不慎右足第三跖骨骨折,2009年4月经日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治疗期满后公司调我到加工班站机台,工作虽然比工伤前轻松,但站久了脚就痛,我要求再调岗位,但公司说没有适合的位置按排。近日,公司通知我,因我经常要休息,所以公司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回复:

 

    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行,用人单位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你所在公司将你从搬运工调岗至加工班站台,虽作业较轻松,但是这种工作对于右足第三跖骨骨折的员工来说,我认为并非是“力所能及”的工作。因为,对于足部受伤的人来说,长期的站立姿势可能导致旧伤复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选择权在于你而不在于公司。也就是说,只有在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公司执意要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你不同意解除,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将裁定继续履行合同。

执业机构: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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