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单位“自动淘汰”合法吗?

时间:2009-06-08 18:35:31  作者:林叔权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网友问题:

   我被单位“自动淘汰”合法吗?

 

   我今年3月份应聘进入一家通信公司做业务员,刚进去的时候公司没和我签合同,只是说试用期是2个月,第一个月不考核,第二月达到15000元销售业绩就能转正,若连续三个月零业绩会被自动淘汰。工作刚满2个月,公司与我正式签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在公司手里。让我意想不到的是,签合同后的第三天,公司领导就说我业绩不合格被解雇了(我确实没达到要求的业绩)。我们公司总部在深圳,珠海只是一个办事处。请问他们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吗?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珠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回复: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例中,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在入职后第二月满之后才签订的,因此,用人单位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一个月的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入职时约定“试用期是2个月,第一个月不考核,第二月达到15000元销售业绩就能转正,若连续三个月零业绩会被自动淘汰”,则“若连续三个月零业绩会被自动淘汰”的意思为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后至少会给劳动者三个月的销售业绩考核期,如果考核结果为“连续三个月零业绩”,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后的第三天即以劳动者业绩不合格为由而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向其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本案例中,如果劳动者能证明工作地点在珠海,则可在珠海提起劳动仲裁的申请。

 

执业机构: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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