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支付底薪是否合法?

时间:2009-06-28 22:09:3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网友问题:

公司不支付底薪是否合法?

 

经过三个多月的失业煎熬,我终于在一家物业代理公司找到了业务员的工作。目前刚入职几天,尚未和公司签劳动合同。但老板和我有口头约定:业务员没有底薪,但提成很高且不封顶,做得好每月拿上万块、几万元都不是问题。我对提成方面还比较满意,但无底薪感觉生活缺乏保障。我想知道,公司这种没底薪的做法是不是合法的?这份工作值得做吗?

 

珠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像你所说没有底薪的用人单位并不少见,尤其是从事营销(业务员)的岗位。有的根据销售业绩按一定的比例提成,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有的设立一定的指标额,完成指标才能拿底薪,完不成则没有薪水;也有的规定试用期内没有底薪,试用期满实行底薪加提成制度。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而我认为,无论何种情形,只要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无底薪或者不签劳动合同而口头约定无底薪,均属违法。 

因为,劳动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脑力或体力劳动后,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虽然劳动者可能没有销售业绩,但并非没有付出劳动。况且,销售业绩的好坏,可能与用人单位本身的实力、品牌、竞争能力、产品性能或者服务水平、资源投入、市场环境等因素有关,并非完全是销售员或者业务员的过错。所以,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既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支付底薪,也不能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珠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7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7.4元。

当然,为了激励劳动者努力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自身及行业特点设计、实施绩效考核制度。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会认为,没有底薪并不是不发薪水,而是体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样,用人单位不仅减少底薪的那部分支出,还可以断其退路,逼迫销售员(业务员)硬着头皮向前冲。再说,绩效考核制度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制度,是企业激励员工的一种有效做法,并没有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这种观点看似合理,但不合法。

执业机构: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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