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13 20:41:4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网友问题:
我在某商场作促销员,我怀孕了,可家俬商场老板不准我请事假,我该怎办?
2006年5月我被某家俬商场招收为促销员,与该商场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二个月前我怀孕了。我在商场组织的培训中听培训师讲过,家俬生产中使用木工板、胶合板、壁纸、油漆和胶水等材料,往往会产生甲醛、苯、二甲苯等有毒气体,如果超标可能会导致孕妇流产或者使母子同患白血病等血液性疾病。我十分担心,于是在发现怀孕后向老板提出休产假,可老板说产假必须在生产后才行。无奈之下我提出请事假到小孩出生,但是老板不准,理由是我请那么长事假,商场必须重新招人,他要我自己辞职。请问,我该怎么办?
珠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回复:
你的情况涉及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女职工在孕期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例司空见惯。但是,我国法律赋予了对女职工孕期实施特殊保护。首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孕妇辞职,也无权单方解除孕妇的劳动合同。其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据此,如果孕妇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孕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
那么,你的情况属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呢?在这方面,要依据原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来判断。该规定第六条界定了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之一是,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然而,问题是,在你的案例中,你的工作环境是家俬商场,岗位是促销员,你的情况是不是必然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呢?虽然,培训师讲过家俬因生产中使用木工板、胶合板、壁纸、油漆和胶水等材料,往往会产生甲醛、苯、二甲苯等有毒气体,如果超标可能会导致孕妇流产或者使母子同患白血病等血液性疾病,而且实践中也有相应的案例证明,但是,《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的是“有毒物质浓度”须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那么,由谁举证证明家俬商场不存在“有毒物质”或者“有毒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呢?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我认为,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出于弱势,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即,如果商场老板不能举证证明你的工作环境不存在“有毒物质”或者“有毒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那么,当你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时,老板必须调整。
其实,我认为,你提出休事假,已经属于实事求是了,也是对老板的体谅了,老板本不应该拒绝才对。你可以将前述规定告诉老板,争取老板批准你的事假。如果老板还是不批,你可以要求老板调整你的工作。如果老板将你辞退,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提起仲裁请求继续履新合同,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主张赔偿金。
